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地质与海洋防灾监测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3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98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单位内部的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全市地质环境和海洋环境的防灾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研究和评价;承担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事务性工作和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性调查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为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各类监测数据及政策建议。承担全市海洋观测工作和海洋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提供海洋灾害警报发布建议;配合指导开展海洋防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技术性调查及应急处置;为基层单位开展海洋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业务指导与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机关党支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机关党支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在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力配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提交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会议,由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党组研究决定;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并监督执行;
(四)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五)编制本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本单位的党建、干部人事、资产财务、重大事项和重要项目等方面的工作由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本单位承担业务运行、日常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
(一)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研究部署本单位人员招聘、录用、内部人事聘用,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
4、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5、定期向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汇报工作,并完成好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6、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二)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
由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任命产生,一般任期为5年,由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产生方式:由相应干部人事任免权限的部门任免。
(二)职权:
1、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2、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管理;
3、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9个:设置管理岗2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专业技术岗7名。本单位暂未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议事规则:本单位站长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业务运行,重大事项和重要项目等方面工作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章程和业务开展基本情况的权利;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支持配合本单位依法开展履行职责的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监督权;
(二)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由主管单位统筹领导,并按照其工作指示执行落实,按照主管单位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执行落实好政策落实情况 。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加强数据收集、处理与分析;
(二)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预警预报机制;
(三)制定预案,开展演练,强化应急响应与处置能力;
(四)强化科普宣传培训,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照主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层审批管理制度;按财政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预算、决算、绩效编报。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必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 事业单位章程;
(二)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三) 事业单位年度预决算情况;
(四) 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6日经本单位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地质与海洋防灾监测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