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林长办〔2023〕13号
各县(市、区)林长办、科技主管部门,各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市林科所,市属林场: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绿美江门生态建设要求,充分发挥科技支撑林业保护发展作用,市林长办、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江门市科技林长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门市科技林长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市林长办联系人:郑超飞,联系电话:3863730;
市科技局联系人:陈威,联系电话:8228143)
江门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1日
江门市科技林长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省委办 省府办《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实施方案》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绿美江门生态建设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科技支撑林业保护发展作用,助力我市推行林长制工作,市林长办、市科技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部门协同、科技引领要求,提高科技助力绿美江门生态建设水平,提升森林资源综合效益。
第三条【基本条件】科技林长为柔性引进服务我市林业保护发展的科技人才,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江门市科技特派员人才库”中的林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林业相关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
(三)从事林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业绩。
不受理下列人员选聘科技林长:
(一)有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人员;
(二)其他不适宜人员。
第四条【需求征集】市林长办、市科技局定期面向各县(市、区)林长办、林业科研机构、林业企业、林农征集林业保护发展相关技术需求,组织专家团队研究确定我市林业技术需求,制定科技林长选聘方案。技术需求包含以下类别:①经济林培育技术;②林下经济培育技术;③林业灾害防治技术;④林产品加工技术;⑤优良树种苗木繁育技术;⑥其他技术需求。
第五条【选聘流程】市林长办、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林长选聘工作,程序如下:
(一)宣传动员。每年11月底前印发科技林长选聘公告,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林业技术人员参加选聘。
(二)报名审核。林业技术人员填写报名表,并根据技术需求研究提出技术解决方案。市林长办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三)对接洽谈。组织技术需求方与技术人员对接,明确技术解决方案具体事项,包括技术路线、技术服务形式、进度安排、资源资金投入、参与人员等。达成合作意向的,应签署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合同。
(四)专家评审。市林长办、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报名对象科研能力、提交的技术方案可行性、技术就绪度、技术服务推广成效等进行评审论证。
(五)公示聘任。市林长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选聘人选,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后对聘任不产生影响的,由市林长办办理聘任手续。
第六条【聘任年限】 受聘任的科技林长由市林长办颁发聘任证书,聘任期2年。
第七条【科技林长职责】 科技林长以向林业企业、林农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为主,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技术指导。根据各级林长办、林业科研机构、林企、林农的技术需求,精准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服务。
(二)技术推广。因地制宜推广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帮助林企、林农协调联系林产品销售渠道。
(三)建言献策。围绕绿美江门建设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林业科研机构、林企、林农发展需求,积极向责任区域林长、林长办提出林业保护发展的意见建议。
(四)履职报告。聘任期内,科技林长每年12月向县(市、区)林长办提交履职报告,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向市林长办提交聘期总结报告。
第八条【扶持支持】各级林长办、科技主管部门支持科技林长与属地林业科研机构、林业企业、行业组织等开展科研合作,促进林业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市科技局积极支持科技林长牵头申报市级、省级科技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对科技林长研发的新技术、新品种,各级林长办根据实际积极进行推广应用。
第九条【解聘续聘】
(一)解聘。对聘任期间存在违纪违法、有损社会公德、弄虚作假行为,或产生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科技林长,经市林长办研究可给予提前解聘;对于聘任期满而未续聘的科技林长,自动解聘。
(二)续聘。对于聘任期满的科技林长,市林长办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评估后可续聘。
第十条【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林长办是科技林长的工作管理机构,统筹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对科技林长到期评估工作;市科技局是科技林长的技术管理机构,统筹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林长办按要求做好属地科技林长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每年应组织一次科技林长交流活动。
(二)强化组织应用。对科技林长组织管理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在林长制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林长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