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土储中心:
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为推进市区“三旧”改造工作,提升“三旧”改造水平,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单元划定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原《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工作指引(试行)》(江自然资〔2020〕316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13日
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单元划定工作指引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为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成片连片改造,提升“三旧”改造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三旧”改造单元是指空间界线合理、主体功能明确、设施配套合规、经济效益平衡、整体推进可行的若干连片地块组成的改造区域。
第三条“三旧”改造单元应由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的若干地块组成,鼓励连片改造,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空间界线合理。单元应结合山体、河流等自然地貌,城市道路、铁路、高压线等有形界线,以及权属界线、行政边界等要素综合划定。
(二)主体功能明确。单元改造应有明确的主导方向,符合上位规划的功能定位。
(三)设施配套合规。设施包含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其规模、类型、数量要符合上位规划基本要求,满足本单元的实际需要,规划布局要符合相关规范标准。“三旧”改造中涉及将旧厂房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需无偿移交的设施用地面积不少于单元总面积的15%,最终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为准。
(四)经济效益平衡。基于实现“三旧”改造单元连片改造的目标,项目利益平衡应立足于本单元内解决。
(五)整体推进可行。单元内权属人已达成改造共识,实施周期合理可控。单元内权属人无法达成改造共识,但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规定情形的,可由政府裁决和司法裁判确定整体改造。
第四条各区自然资源局或“三旧”改造工作职能机构负责划定“三旧”改造单元,报市自然资源局审定后再出具“三旧”改造项目预申请审核意见。改造方案编制应符合“三旧”改造单元划定要求。
第五条 各区应合理编制“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市自然资源局不受理改造单元审定申请。
第六条本指引适用于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三旧”改造单元划定工作。台山、开平、鹤山和恩平市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