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拟定了《关于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事项》,作为《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配套文件一并执行。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决策水平,推动我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对相关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3日。
凡是对本事项有意见与建议的,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述,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邮寄地址:江门市堤东路129号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市区规划管理科
联系人:陈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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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14日
关于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事项(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及国家、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本期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建筑规模×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4%。
(二)建设工程建筑规模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模(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三)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按下表执行,如有调整,按《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江府[2020]2号)第五条办理。
二、征收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土地面积约566平方公里)和城市新区(银湖湾滨海新区核心区,土地面积约46平方公里),具体范围如附图。
三、征收时间
本次征收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起,为期3年。
《关于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事项》制定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征收标准。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维持现行征收标准,即《江门市城乡规划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江规﹝2018﹞35号)确定的征收标准不变。
二、关于征收范围。除江规﹝2018﹞35号文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外,考虑到位于新会区崖门镇南部的滨海新区已列入我市规划的重点发展区域,未来将按照城市新区的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因此,根据《江门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此次将银湖湾滨海地区核心区(约46平方公里)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
三、关于征收时间。按照《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每三年测算一次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故本次征收时间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自2020年3月1日起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