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江门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海洋局、市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各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调处土地、矿产资源、海洋、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统筹指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配合上级部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负责建立市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政策性规划,配合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配合上级部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协调区域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健全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林业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上级委托的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参与或组织调处矿产资源勘查争议和纠纷。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问题。组织矿产资源调查。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审核。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海洋区域性战略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配合拟订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各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省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林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林业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和指导各市(区)林业工作。
(十九)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
(二十一)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的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林业科研机构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十二)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前期处置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三)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省委、市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市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市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起草重要行政文件文稿。组织落实信息、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建议提案、重点工作督促检查、物资采购管理、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统筹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负责联系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二)综合发展科。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综合统计分析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体系建设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工作。拟订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监督实施。承担国有林场改革相关工作。统筹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系统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统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有关工作。承担重大合同、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组织落实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负责实施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调查方案,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各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市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依法调处跨县级的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指导各市(区)开展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工作。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统筹指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制度,组织落实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统筹开展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组织和指导闲置土地处置。负责编制市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组织实施市直储备土地的供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三旧”改造,完善“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查“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征收手续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八)国土空间规划科。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政策,配合建立市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承担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配合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配合上级部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承担报市政府或上级政府审批的法定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工作。审核市区各镇、开发区、产业园区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中心城区之外的市区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各县级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九)市区规划管理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建设、会务组织、上会项目资料审查、会议决定事项跟踪落实等工作。制定市本级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负责市政府指定项目的规划选址研究。指导各区规划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区域规划协调科。指导和协调市区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协调跨行政区域的重大项目规划。负责市级立项项目的规划选址,配合上级立项项目规划选址出具规划意见。制定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要求。指导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推进南粤古驿道修复和活化利用。
(十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依法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备案工作。承担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接省委托下放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职权。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及相关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二)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科。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各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三)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编制实施勘查与矿产资源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的有关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参与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上级委托的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问题。承担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负责全市地质、海洋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海洋灾害警报和地质灾害公告。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配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地质和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四)海洋经济管理科。组织拟订辖区内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相关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五)海域海岛管理科。配合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海域界线、大陆及海岛海岸线勘定和管理。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以及报上级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
(十六)国土绿化管理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森林城市、城乡绿化和部门绿化,承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营造林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等工作。承担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调查和资源库建设,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生产计划的调剂、储备工作。督促检查林木种苗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林木良种示范推广,指导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和生态教育等服务产品,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十七)森林火灾预防科。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市直属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负责自然资源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森林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承担全市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组织指导全市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全市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政策措施的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开发利用,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九)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二十)执法监督与信访科。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指导实施。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重大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开展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工作。组织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二十一)财务与资金运用科。拟订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资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专项贷款计划工作以及林业基金管理。
(二十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
第五条 编制数(略)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江机编〔2015〕6号)精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2015-2020年)。过渡期结束后,从市农业农村局和新会区农业农村局分别划转行政编制1名给我局。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