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落实《江门市开好局起好步若干政策措施》,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
二、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4%
三、征收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包括我市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土地面积约 566 平方公里),新会区银湖湾滨海新区核心区范围(土地面积约 46 平方公里)。
联系人:谢小姐 3160638
原文链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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