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综合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广东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江门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蓬江和江海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其它公共设施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移交与接管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园林绿化设计
2.1建设单位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报市园林局进行技术审核。其中市区干道、重点景点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在市园林局技术审核后上报市规划委员会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定。
2.2绿化设计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合理配置;以乡土树种为主,适量引种新品种。提倡多种市花(簕杜鹃)、市树(蒲葵)和开花植物。
2.3绿化设计图纸须有详细的设计和施工说明,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项目应绘制效果图。设计图纸须标明下列内容:
2.3.1植物的具体品种名称(不应只写种类)。
2.3.2苗木的规格。乔木须标明胸径、自然高度、定干高度和冠幅;灌木须标明高度和冠幅;棕榈科植物须标明头径、杆高和冠幅等。
2.3.3地被植物的种植密度。
2.3.4藤本植物的地径、分枝数量和蔓长。
2.3.5种植土的种类和厚度(或数量)。
2.3.6地形设计及标高。
2.3.7其它需标明的事项。
2.4苗木应采用假植苗、袋苗或盆苗。
2.5种植乔木应采用支架固定。对浅根系乔木(如黄槐等)应采用永久支架。胸径20cm以下的乔木应采用混凝土柱支架,混凝土柱埋深应≥70cm,柱内侧间距应在80-100cm之间。胸径20cm以上的乔木,应采取更为严格的扶固措施(如钢管支架等)。
2.6种植土应采用疏松且富含有机质的熟耕土或塘泥(禾本科草坪除外)。植物的种植土层厚度满足《广东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7边坡、挡土墙和立交桥等应设计立体绿化。
2.8当建设工程范围外区域的景观较差时,应设计绿化分隔带。
2.9块状和带状绿地应设计安装灌溉设施;桥梁的立体绿化应设计安装排灌设施。
2.10道路绿化应符合以下要求。
2.10.1行道树定干高度2.3m以上,树高4m以上,胸径10cm以上,苗木规格应整齐划一,树干通直;中间绿化带乔木定干高度2.5m以上。行道树以深根性乔木为主,不宜种植浅根性或板根发达的树种。
2.10.2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相结合;分车绿带宽度小于l.5m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灌木和地被植物相结合。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6m的,应进行自然式微地形处理。
2.10.3因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25m内须采取通透式配置,植物顶端与路面之间的高度控制在60cm以下。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2.10.4高大乔木与照明灯杆之间的距离应在5m以上。
2.11 坡面地形坡度应满足最低要求:铺草坡面极限坡度≤1:2,其它地被植物种植坡面极限坡度≤1:1。
第三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3.1 施工资格条件
3.1.1具有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事)业单位。
3.1.2具有合法的工程招投标或其它工程相关手续。
3.2 工程施工管理
3.2.1绿化工程主要材料(如苗木和种植土等),应在材料进场时经验收确认后方能使用。施工单位不得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材料。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不设监理单位的,由甲方负责)。
3.2.2对隐蔽工程(如土方回填、地下管线安装和基础工程等)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检验由监理单位负责(不设监理单位的,由甲方负责)。
3.2.3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按意见进行整改,并将完成情况书面反馈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3.2.4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认真整理工程档案资料,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
3.2.5施工单位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实施工程,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管,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3.2.6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清理现场,对城市道路和重点区域应在当天清理完毕,保持场地整洁。
第四章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标准
4.1 植物种植工程
4.1.1基本要求
4.1.1.1 植物品种和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4.1.1.2植物配置符合设计要求。
4.1.1.3 植物成活率达100%。
4.1.1.4 植物生长良好,无病虫害。
4.1.1.5 种植土符合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种植地的土壤不得含建筑废土及有害成分,或强酸性土、强碱性土、重黏土、盐土、盐碱土和沙土等。
4.1.2草坪
4.1.2.1 无坑洼积水。
4.1.2.2 目的草种覆盖率达95%以上,杂草率低于5%。
4.1.2.3 修剪整齐(台湾草高度为5cm以下,其它禾本科植物高度为8cm以下,蟛蜞菊为15cm以下)。
4.1.3灌木和花卉
4.1.3.1 萌蘖及枝叶生长正常,无枯枝残叶。
4.1.3.2 高度和冠幅符合设计要求。
4.1.3.3 修剪整齐美观。
4.1.3.4 花坛轮廓完美,具有一定的艺术感和立体感。
4.1.3.5 灌木地被植物的苗高、冠幅允许偏差小于±10%。
4.1.4乔木
4.1.4.1规则式配置的乔木要求树干通直,无偏冠,上下缘线整齐。
4.1.4.2乔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值符合《广东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4.1.4.3自然式配置的乔木,其品种及种植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4.2 立体绿化工程
4.2.1坡面地形的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4.2.2灌溉系统和疏水层应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
4.2.3攀缘植物应进行绑扎或牵引。固定物不应使用易腐烂、外观差的材料。
4.2.4对立交桥上妨碍交通的下垂藤蔓应及时修剪。
4.3 水池、假山和叠石工程
4.3.1底石材料要求坚实、耐压。不得使用风化石块作基石。
4.3.2池壁美观,不漏水,设施完好无损。
4.3.3保持水面及水池内外清洁,水质良好,无杂物,无蚊虫滋生。
4.3.4塑石不能有裂缝、损伤、剥落、颜色脱落和水溶现象。
4.4 园路工程
4.4.1路面平整顺直,无明显的裂缝和沉降现象。
4.4.2预制块面层铺装平整稳定,灌缝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4.4.3嵌草砖无裂缝、无缺陷,铺设平稳,接缝匀称。
4.4.4嵌草砖空穴内种植土回填饱满,嵌草到位、平整。
4.5 土方工程
4.5.1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良好。
4.5.2植物种植地下层严禁有不透水层。
4.5.3植物种植地的覆土50cm以内无粒级为3cm以上的渣砾,土层100cm以内无沥青、混凝土及有毒垃圾。
4.6 绿地环境卫生管理
4.6.1无石砾砖块。
4.6.2无垃圾、杂物、枯枝落叶、粪便、鼠洞、蚊虫滋生地和“牛皮癣”等。
4.7 其它材料与设施
4.7.1有出厂合格证。
4.7.2设施完好无损,景观效果良好。
第五章园林绿化工程验收
5.1 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包括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5.2 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相关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上述第四章的验收标准执行。
5.3 中间验收
5.3.1中间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不设监理单位的,由甲方组织)。
5.3.2中间验收包括下列项目:
5.3.2.1 隐蔽工程。
5.3.2.2 苗木品种、规格和质量。
5.3.2.3 种植穴和种植槽的定点放线。
5.3.2.4 种植穴的规格。
5.3.2.5 种植土的数量、厚度和质量。
5.3.2.6 基肥的数量和质量。
5.3.2.7 地形整理。
5.3.2.8 喷灌设施。
5.3.2.9 其它需验收的项目。
5.3.3中间验收(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返工。
5.3.4工程中间验收(检验)结果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证确认。
5.4 竣工预验收
5.4.1施工单位必须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并全部通过中间验收合格才能申请竣工预验收。
5.4.2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预验收书面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预验收。
5.4.3竣工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由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以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组成。
5.4.4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预验收时向验收组提供以下资料:
5.4.4.1施工合同。
5.4.4.2 开工报告和竣工报告(相关指标及完成工作量齐全)。
5.4.4.3 设计图、竣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5.4.4.4 工程预算书和结算书。
5.4.4.5 施工记录。
5.4.4.6 设计变更和技术变更文件。
5.4.4.7 材料及设施的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5.4.4.8 中间验收(检验)签证。
5.4.4.9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情况的书面资料。
5.4.4.10 施工企业资质资料。
5.4.4.11 项目负责人资料。
5.4.4.12 其它相关资料。
5.4.5验收不合格的,须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绿化工程保养期。
5.4.6绿化工程保养期为一年。
5.5 竣工验收
5.5.1竣工验收须在绿化工程保养期满一年后进行。
5.5.2保养期满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5.5.3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由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以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组成。
5.5.4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一周前,按上述5.4.4的要求将验收资料及保养期管理情况报告提供给验收小组成员单位。
5.5.5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须进行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可办理绿化养护管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绿化工程保养期养护管理
6.1养护管理标准
6.1.1保洁
6.1.1.1对绿地和行道树“树头位”的垃圾、石头、砖块和余泥等杂物、要及时清理。
6.1.1.2对挂在树上的地拖和胶袋等杂物要及时清理。
6.1.2除草
乔木和造型灌木“树头位”无杂草,大叶油草、台湾草和沿阶草等草坪的草种纯度达95%以上,杂草坪只能保留禾本科草种,其它地被植物基本无草。
6.1.3松土
对乔木、棕榈科植物和造型灌木每季度松土不少于一次。
6.1.4施肥
乔木每年春、夏各施肥一次,棕榈科植物和各类灌木每年春、夏、秋季各施肥一次,草坪在缺肥时要及时施肥。
6.1.5修剪
灌木修剪整齐美观,但对观花植物的修剪时间要根据花期而定,以确保开花;台湾草修剪高度为5cm以下,其它禾本科植物高度为8cm以下、蟛蜞菊为15cm以下;对乔木的下垂枝和气生根要及时清理。
6.1.6补植
对死亡或缺失的乔灌木要及时进行补种。
6.1.7淋水与排水
做到所有的植物不缺水、不积水、无枯萎和长时间的涝浸现象。
6.1.8绿化维护
做到所有的花草树木不受破坏,绿地不被侵占,绿化设施完好无损。对任何破坏绿化的行为要加以制止。
6.1.9病虫害防治
无病虫害蔓延,造成整棵乔木和造型灌木死亡,以及成片灌木和草坪枯死。
6.1.10其它管理
6.1.10.1及时换种枯死或基部折断的树木。
6.1.10.2及时扶正倾斜或倒伏的树木。
6.2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做好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6.3建设和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按上述标准做好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6.4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有关资料作为绿化养护管理移交与接管的依据。
第七章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移交与接管
7.1移交与接管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均已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方可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7.2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移交的接管主体,按《江门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第十六条确定。
7.3施工单位在保养期间补种的苗木,在办理移交与接管手续后仍由施工单位保生一年(保生期由补植之日计起)。
7.4办理移交与接管手续时,施工单位须按上述5.4.4的要求将验收资料及保养期管理情况报告提供给接管单位。
第八章附则
8.1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除须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下列标准和规范。
8.1.1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8.1.2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8.1.3 GB 5024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1.4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8.1.5 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1.6 CJJ 75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和设计规范。
8.1.7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
8.1.8 CJ/T 24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8.1.9 LY/T 1210 森林土壤样品的采集与制备。
8.1.10 DB44/T 581-2009 广东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
8.1.11其它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8.2新会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8.3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8.4本“办法”由江门市园林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