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备 注 |
1 |
育林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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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育林基金 |
按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
1.财综[2009]32号 2.粤林[1988]217号 3.粤财农[2009]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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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简费 |
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的销售金额的5%计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2.经重[1988]122号 3.粤林[1988]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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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陆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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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 |
1.林护字[1992]72号 2.计价格[1999]1707号 3.计价费[1997]2500号 4.计价格[2002]5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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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
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 |
同上 |
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按销售额的2%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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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
按其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费 |
同上 |
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按销售额的1%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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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粤价[2002]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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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批准捕捉、猎捕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按《捕捉、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 |
同上 |
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粤价[2002]190号附件2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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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批准捕捉、猎捕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
按《捕捉、猎捕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 |
同上 |
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粤价[2002]190号附件3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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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批准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按其成交额的2%向供货方收费 |
同上 |
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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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批准收购、出售、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按其成交额的1%向供货方收费 |
同上 |
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5‰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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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倍补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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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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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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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
货值的0.8% |
1.价费字[1992]196号 2.粤林[1993]009号 |
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8%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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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 |
货值的0.2% |
同上 |
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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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材 |
货值的0.5% |
同上 |
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5%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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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果品 |
货值的0.1% |
同上 |
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1%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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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盆景 |
货值的1% |
同上 |
调运检疫按货值的1%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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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权证工本费 |
5元/证 |
1.财综[2001]43号 2.计价格[2001]1998号 3.粤价[2002]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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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权勘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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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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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重点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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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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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 |
3元/公顷 |
同上 |
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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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 |
2元/公顷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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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 |
1.5元/公顷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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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包括7000公顷)以上 |
1元/公顷 |
同上 |
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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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 |
按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执行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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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 |
免收林权勘测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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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 |
5元/证 |
粤价[2002]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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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按林地改良改造和营造相应人工林的炼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种苗)的费用以及前三年抚育管理(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等)的实际成本2至3倍缴纳。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粤财综[2003]18号 4.财综[200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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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 |
6元/平方米 |
1.粤财综[2003]18号 2.财综[200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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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林造林地 |
4元/平方米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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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
8元/平方米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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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
10元/平方米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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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疏林地、灌木林地 |
3元/平方米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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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
2元/平方米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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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 |
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