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缘由和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2012年,为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原则规定河砂堆放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度。但由于该文件未具体规定堆砂场规划条件、堆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权限等内容,各地在落实文件要求、推进堆砂场规划设置管理工作时缺乏操作依据,相关工作推进缓慢,操作方式不统一,部分地区还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为填补制度空白,规范推进相关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5章21条。第一章总则,规定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责任、堆砂场规划设置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堆砂场规划,明确了堆砂场规划编制的一般原则、规划要求及不得规划设置堆砂场的情形。第三章规定堆砂场设置申报和审批等内容,明确了审批主体、申报材料、审查要求、审批程序。第四章规定堆砂场管理,结合河道防洪等要求及堆砂场建设方案内容,要求经营者依法依规从事堆砂场运营活动,明确了堆砂场设置审批后监管责任。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为本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河道是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主要河道之外的其他河道以及无堤防的河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适用的对象范围为堆砂场,包括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关于审批事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函》(粤机编办发〔2016〕71号),该审批事项名称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
(三)关于审批权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鉴于堆砂场属于临时占用河道,对河道行洪、堤防安全影响较小,《办法》第八条规定,堆砂场建设方案由河道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关于申请材料
堆砂场既包括场地,还包括相关附属设施,兼具临时堆放和建设项目双重属性。因此,其申请材料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办法》重点对水利部上述规定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另需说明的是,鉴于堆砂场附属设施均属于临时设置,其申请材料不必与长期固定的建设项目相同,《办法》未要求申请人提供规划或立项依据文件。
(五)关于准予许可的条件
堆砂场设置准予许可的条件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六条规定确定。《办法》重点对水利部上述规定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六)关于许可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根据堆砂场实际,《办法》第十二条区分可采区配套堆砂场与其他堆砂场分别规定了许可期限上限。
(七)关于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第三条规定:“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堆砂场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进行常态化的巡查监管”。其监管内容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堆砂场的、未按照批准方案设置和运营堆砂场的、许可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清除堆放物和临时设施以及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