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0012
江自然资〔2020〕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江府〔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实施,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保障《办法》顺利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及国家、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本期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4%。
其中:1、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2、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按下表执行,如有调整,按《办法》第五条办理。
二、征收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包括我市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土地面积约566平方公里)以及银湖湾滨海新区核心区(土地面积约46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件。
三、征收时间
本次征收标准的执行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起,为期三年。
特此通知。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示意图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发展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日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示意图
图解: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图解
解读文本: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