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区地价信息公开,向社会提供及时的地价水平及变化趋势信息,引导土地、房产市场健康发展,为政府计收地价及进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市区地价指数由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与土地市场行情变化情况负责组织编制。
第三条 地价指数为定基指数,是以现行基准地价的估价期日为地价指数基期,基期地价指数设定为100,以后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四条 地价指数在江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地价指数更新公布后,土地管理业务需进行地价指数修正的,自地价指数更新公布实施之日起,按新的地价指数计算。在地价指数实施更新之前未完成部门审批的土地管理业务列入新地价指数出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