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市建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徐东亮同志带头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问:如何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
答(徐东亮):《条例》第二章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问: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何特别规定?
答(徐东亮):《条例》第四章、第五章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特别规定。一是解决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明确项目开工前要有资金安排,建设单位要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至少按月拨付人工费用,总包单位要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总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拨付人工费用、总包代发工资)避免拖欠工程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二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明确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进行督办。三是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问:部门如何强化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答(徐东亮):《条例》第五章、第六章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能够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与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跟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有何其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创新措施?
答(徐东亮):《条例》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与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