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管中心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201号)精神,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现状分析及思路目标
近年来,市建管中心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提升信息获取便利度,公共资源配置的管理透明化,交易阳光化程度显著提升,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交易公告信息、结果公示信息等基本能够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发布。
市建管中心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本中心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一)公开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进行公开。
(二)公开内容。
市建管中心实施的代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工作,其主动公开工作是在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配合下对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开范围: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主动公开的目的是接受投标人、利害关系人和群众监督,提高招标投标工作透明度。
(三)公开主体。
目前,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已实行电子化流程交易。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均在广东省招投标监督网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市建管中心积极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相关招投标信息的发布工作,以便确保招投标活动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运行。
(四)公开渠道。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其他信息全部在广东省招投标监督网和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按规定进行公开。
(五)公开时效。
根据法律、法规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发布的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要求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完毕无异议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将合同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六)监督渠道。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江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三、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市建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统筹开展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中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狠抓任务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与回应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本中心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强考核评估。市政府将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本中心将加大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力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依据考核结果,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