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建管【2016】32号
中心各科、室: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准入暂行规定》业经中心党组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招标合同科反映。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23日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准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代建工程直接委托服务单位管理,规范准入程序,确保政府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建管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市建管中心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库的服务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
本规定所称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库,是指为确保政府工程直接委托服务质量,市建管中心通过一定程序选择若干服务单位形成的基础信息库。
本规定所称直接委托服务,是指在政府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不需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可由市建管中心直接委托的工程服务。
第三条 市建管中心所有代建项目的直接委托服务,原则上均应在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库内选择服务单位,暂未建库的或在委托市建管中心实施代建前已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的除外。
第四条 市建管中心设立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服务单位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招标合同科为管理小组的办事机构。
直接委托服务单位的准入和清出事宜,以及对服务单位管理的重大问题,由管理小组审议后报市建管中心领导班子会决策。
第五条 直接委托服务单位的准入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服务单位入库实行自愿的原则,凡认可市建管中心直接委托服务管理制度,有意参加市建管中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均可向市建管中心提出入库申请。
第七条 申请入库的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有良好的信誉,近3年没有被诉讼或因工作失误而被有关部门处分的记录;
(二)必须在江门市设立公司或分公司,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并在江门市区(含新会区)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人员、设备和业绩等要求。
前款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见《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准入资格条件要求》(附件1)。
第八条 服务单位申请入库,应当向市建管中心提出,并按以下顺序提交装订成册的书面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备核:
(一)《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准入申请书》(附件2);
(二)单位情况说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六)资质(资格)证书(副本);
(七)服务人员证明材料;
(八)相应服务设备、检验仪器等证明材料;
(九)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十)人民法检察院出具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准入由管理小组集中审核,每年11月为申报时间,12月为审核时间。原则上两次集中审核入库期间不再审议服务单位补录事项,特殊情况报请市建管中心领导班子会审议同意的除外。
已入库的服务单位每3年由市建管中心集中进行一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承接市建管中心的直接委托服务。
因工程管理需要,可定期审核新建类服务单位的入库工作,具体时间由市建管中心另行确定。
第十条 市建管中心在其部门网站采取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征集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库入库申请人,公告时间30个日历天。
申请单位对市建管中心公示的有关信息有疑义的,由管理小组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第十一条 服务单位应通过信函的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 管理小组应当及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管理小组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后,管理小组应当根据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管理小组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果应当由实地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认可。
第十四条 管理小组拟定的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库准入名单,在报请市建管中心领导班子会审议前,应在市建管中心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日历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未获得准入的服务单位对准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小组提出申述,情况属实的,报请市建管中心领导班子会审议后予以入库。
第十六条 已建库的服务项目在征集公告规定时间内无服务单位申请入库的,或获得准入的服务单位在两次集中审核期间按规定被全部清除出库的,由市建管中心另行研究处理。
对服务单位的清出管理制度由市建管中心另行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服务单位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建管中心制订的各项直接委托服务单位管理规定,诚实信用,注重质量。管理小组对服务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已获得准入的服务单位,基本情况或准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向市建管中心申请变更并提交变化前后的相关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管理小组按照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暂停或取消其服务资格。
第十九条 服务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入库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服务资格,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的,由管理小组提议,报请市建管中心领导班子会审议后,由管理小组按照直接委托服务单位清出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市建管中心部门网站通报。
但已经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单位必须按时保质完成服务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
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小组工作人员办理准入审核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市建管中心纪检监察小组应当加强对管理小组实施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准入审核的监督,及时纠正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准入审核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服务单位认为管理小组工作人员在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准入审核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市建管中心纪检监察小组举报投诉,也可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实施期间,如因项目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直接委托工程服务工作或项目经核定须公开招标的,对于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市建管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可视服务单位已开展项目服务工作的进度情况支付服务费;对于未签订合同的项目,无论服务单位是否已开展服务工作,一律不支付服务费及不作任何费用补偿,服务单位风险自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