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现将《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工程“评定分离”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招标合同科反映。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工程
“评定分离”工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代建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创新发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江建〔2022〕13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市建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市建管中心代建工程的所有服务类招标项目、立项建安工程费400万元(含)至4000万元(含)的施工类招标项目必须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个别项目因特殊原因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依据《关于江门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江建市函〔2021〕4号),经市建管中心党组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立项建安工程费4000万元(不含)以上的施工类招标项目需要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报市建管中心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本细则所称服务类招标项目,是指依法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合并招标项目,或拆分招标项目;所称施工类招标项目,是指依法对工程总承包(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等招标项目。
二、招标管理组织要求
市建管中心代建工程由市建管中心作为招标人负责实行“评定分离”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市建管中心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建各代建工程的招标人监督小组、推荐入围委员会(如有)、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制定入围筛选办法、评标办法、定标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组建招标人监督小组
(一)人员数量和组成
招标人监督小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组建,人数原则上为3人,招标人监督小组组成的具体规定由市建管中心另行制定。
(二)小组职责
1.招标人监督小组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入围筛选、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特殊情况导致开标、入围筛选、评标或者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人监督小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市建管中心主要负责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招标人监督小组负责编写本招标项目的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过程描述、定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定标办法进行定标、招标人监督小组成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的记录。监督报告在市建管中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由招标人监督小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
(三)监督方式
1.监督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事先制定筛选办法和定标办法,对筛选、定标的择优标准、定标因素等内容予以明确,并存档备查。
2.通过全程现场监督的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3.监督流程、监督要点等具体监督管理制度由市建管中心另行制定。
四、确定招标方案
招标合同科根据项目实际,结合项目建设质量、工期、投资及有关特殊要求,与招标代理单位按照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编制相应的招标方案(包括资格审查办法、入围筛选办法、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及推荐入围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等)初稿,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市建管中心相关业务科召开会议研究招标文件形成初审意见,报市建管中心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
招标合同科应在招标文件送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时,将招标方案一并报备项目建设单位;招标公告发布前,将招标方案报备招标人监督小组。
(一)筛选方案
1.是否采用推荐入围
工程服务类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4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类招标项目,原则上不采用推荐入围方式;招标项目需采用推荐入围方式,应在招标方案中作出具体说明。
2.推荐入围委员会组建方式
推荐入围委员会在开标前组建,人数原则上为5人,推荐入围委员会组成的具体规定由市建管中心另行制定。
3.推荐入围方式
推荐入围采用票决方式。
4.推荐直接进入评标环节投标人
推荐入围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推荐方式及择优标准,在已入围的15个正式投标人名单以外,另外推荐不多于5个正式投标人直接进入评标环节。推荐其他数量的,应在招标方案中作出具体说明。
被推荐入围投标人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等级至少B级或以上,优先推选综合实力和履约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倍增种子企业入围,推荐入围的择优标准参照票决定标法的择优标准执行。
(二)评标方案
1.评标委员会组建方式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成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派,但不得多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为推荐入围委员会成员;项目建设单位须将拟委派人员名单书面报送市建管中心,由市建管中心授权其为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实施定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等)原则上均采用有效范围的平均值法。确需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平均值法的,应在招标方案中作出具体说明。
工程总承包、工程服务类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由招标合同科组织招标代理单位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包括技术、经济(投标报价)、资信(商务)等,资信分值合计不高于总分值的40%,投标报价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20%。
3.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顺序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价,按照投标人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排名前5名作为定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评标环节的得分及排序不作为后续定标的参考因素,不向定标委员会推送。
(三)定标方案
1.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
定标委员会在召开定标会前组建,组建过程应当由招标人监督小组见证并由市建管中心存档备查。定标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为5人,定标委员会组成的具体规定由市建管中心另行制定,推荐入围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2.定标办法
定标办法实施定量评价定标法或票决定标法。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或以上的工程服务类招标项目、4000万元或以上的施工类招标项目,优先采用定量评价定标法;其他招标项目原则上采用票决定标法。未按前述规定执行的,应在招标方案中作出具体说明。
(1)定量评价定标法
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因素,以及招标人制定的评分细则,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比较、打分,按照总得分由大到小确定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排序。出现定标候选人分数相同的情况时,按照去掉一个总分最高和最低的评委评分后,其他评委的总分之和平均值排名。
(2)票决定标法
定标委员会在定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投标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没有投标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最多的两名投标人进入二次投票的范围(按上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若出现平票的投标人超过两名时,则一并纳入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投标人为止。
如出现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而无法确定中标人时,改用逐轮淘汰法在该两轮票决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原则上每轮淘汰1名投标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1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投标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不止1个时,可以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第一次淘汰之后剩余的投标人不少于2名,否则在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中按前述规则进行二次淘汰,剩余的投标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且无法确定淘汰单位时,下一轮投票中定标委员会每人增加一票,且选票不能重复投给同一投标人。
根据上述规则,定标委员会应先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票决,并以连续票决的方式依次票决,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名。定标委员在每次投票时应注明投票理由。
3.定标因素、评分细则、择优标准
定量评价定标法的定标因素、评分细则,票决定标法的择优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定标因素、择优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分细则不对外公开,仅在定标环节提供定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评价。
定标因素、择优标准分别参考附件1、2确定;评分细则指引由市建管中心根据项目特点另行制定。
五、筛选、评标、定标程序
(一)筛选程序
1.正式投标人大于等于3个、小于等于15个时,全部入围评标程序。
2.正式投标人大于15个时,参照《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信用评价信息应用指引》中诚信优先入围方法,选取15个正式投标人入围评标程序。
诚信优先入围筛选后,招标文件明确采用推荐入围的,推荐入围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已入围正式投标人名单以外的正式投标人直接进入评标环节。
3.原则上推荐入围与开标应在同一天进行。
(二)评标程序
1.资格审查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资格审查要素进行评审,资格评审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任一资格审查要素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2.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价格标评标办法,对投标价部分进行评审打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资信(商务)标评标办法,结合投标文件资信(商务)部分中提供的企业资格、信用评价、类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材料及招标合同承诺条款进行评审打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3.确定定标候选人
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分别汇总各评标专家对同一投标人的评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向招标人推荐排名靠前的投标人作为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名单不排序。
(三)定标程序
1.定标前考察
原则上不采用定标前考察,确需采用定标前考察的,应在招标方案中作出具体说明。
2.召开定标会
定标会原则上在评标程序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如定标委员会需要对定标候选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或广泛征求意见而需延期进行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代理单位在定标会上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单位提出。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不超过3个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中标候选人公示
在定标会结束之日起3日内,由招标代理单位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完成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内容应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粤建规范〔2018〕6号)的有关规定。
4.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收到异议的,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经招标代理机构、市建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章确认后发出。
5.提交书面报告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监督小组分别向市建管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监督小组监督报告;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市建管中心向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六、异议及投诉处理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及投诉处理,市建管中心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和《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工程招标工作指引》的规定执行。
七、内控机制
市建管中心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市建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定标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责任。
(一)决策约束机制。资格审查办法、筛选办法、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内,不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按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回避机制。监督小组成员、推荐入围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评定分离”过程当中如有说情、打招呼、牵线搭桥等形式进行请托、公关有关事项的,应严格按照《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辞去公职人员向原单位请托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建管中心办公室报告,否则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全过程“留痕”机制。对开标、评标、定标环节全过程录音、录像,每三个月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复制期间招标项目的全过程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工程技术档案备查。招标合同科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八、招标效果评估机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建管中心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开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完成招标工作一年内。评估内容可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项目管理人员的到位履职情况、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评估工作完成后,招标合同科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招标效果,优化后续定标办法。具体评估机制由市建管中心另行制定。
九、其他
(一)本细则由市建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6月2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工程实施“评定分离”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管〔2021〕47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定量评价定标法定标因素
2.票决定标法择优标准
附件1:
定量评价定标法定标因素
一、技术因素可包括质量标准、质量创优目标、进度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投入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可将必须响应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服务标准、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列入技术标的评价范围。
二、价格因素按照定标候选人报价由低到高排序。
三、企业实力因素可包括资质等级、企业信用、资产负债率、行业地位、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获奖)、履约情况等方面。
四、经济社会贡献因素可包括企业近年的入统产值和增速、纳税、对建筑业发展的带动等。
五、不良信息因素的评价包括行政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其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附件2:
票决定标法择优标准
一、信用评价好的投标人优于信用评价一般的投标人。
二、对经济社会贡献、建筑业发展带动大的投标人优于贡献和带动小的投标人。
三、履约记录良好的投标人优先于有不良履约记录或没有履约记录的投标人。
四、投标价格接近入围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优于投标价格远离入围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
五、团队实力强的投标人优于团队实力一般的投标人。
六、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完成质量好的投标人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完成质量差的投标人。
七、获得各级权威性荣誉多的投标人优于获得荣誉少的投标人,优先考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
八、财务状况好的投标人优于财务状况一般的投标人。
九、无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人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较轻的投标人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的投标人。
十、在市建管中心代建工程中近3年无违约行为处理的投标人优于有违约行为处理的投标人,违约行为较轻的投标人优于违约行为较重的投标人。
十一、招标人结合实际,认为有必要调整或增加其他方面的择优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