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建管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在上报拟公开的信息前,应当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二、信息按来源分为两类:
(一)转载类信息。上级党委和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发布的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市委宣传部等主管部门要求统一转发的重要信息。
(二)制发类信息。本中心工作动态、通知公告、重点领域公开信息、人事信息、部门预决算等信息。
三、本中心各科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发布: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经信息来源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送科室分管领导审核;
(三)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四)分管政务公开领导审批签发;突发公共事件、热点敏感问题以及舆情信息等重要内容由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转载类信息由办公室负责人核发。
(五)签发好的政府信息交办公室进行网上发布。
四、各科室对拟公开的信息应作以下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五、各科室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不得公开以下情形的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信息;
(三)属于政府内部事务信息和工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造成不良结果的情形,以及不得违背党的政策方针;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各科室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按照相关制度处理。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