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局发现市区既有建(构)筑物改造翻新及拆除工程中,部分建(构)筑物业权人或项目实施单位不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出现了违反基本的建设程序,忽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现象,部分涉及的建(构)筑物的业主或承租单位属于国家机关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这不仅给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埋下极大安全隐患,也影响了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形象。为保证既有建(构)筑物改造翻新及拆除工程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施工许可制度
建(构)筑物业权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切实承担建设单位职责。在我市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对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于工程规模未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
二、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在项目开工前,建设资金应按规定落实到位并落实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规定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或拆除工程备案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将施工扬尘污染专项防治费用和用工实名管理费列属不可竞争费纳入工程总造价。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国家机关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房屋出租方的,应强化督促施工单位或承租方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
三、全面做好既有建(构)筑物改造、翻新及拆除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
(一)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专项方案,特别是需要搭设脚手架的工程,应明确满挂密目式安全网以及可靠拉结措施(如拉结点在阳台、梁、柱楼梯间等主体结构处)等方面的要求,保证脚手架的整体和局部稳定。施工方案要按有关规定报施工、监理单位人员盖章签字审核、审批。架子工、高处安装、维护、拆除及登高架设工种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规范工地围挡标准,合理设置安全通道,公开张贴便民标语、施工“五牌一图”及占道挖掘施工公示牌,保持围挡(围墙)整洁,无破损、无粘贴“城市牛皮癣”,并确保宣传画面符合创文要求;进、出道口设置冲洗保洁设施,配备保洁人员,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垃圾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区应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非施工作业区裸土应及时覆盖;周边破损道路及时修复。
(三)施工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开工前必须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燃气、通信等市政管线施工前必须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房屋拆除施工前必须向发证机关办理拆除备案手续,严格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在临街或人流密集地段、场所附近施工时,还应做好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四、加强执法落实责任追究
各市(区)住建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监管,及时制止违规施工和拆除行为,督促责任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国家机关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作为业权人或建设单位的,应依法模范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义务,严格遵守《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承担所属建(构)筑物涉及的改造、翻新及拆除工程的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对于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的后果,一概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属地住建和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