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做好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海绵城市建设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水安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统筹实施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建设、城市绿地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结合污水处理“双提升、双转变”等方面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全面加以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经济适用、安全美观”原则,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协调,降低与修复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水循环的不利影响,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提高城市非常规水利用水平。
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项目)应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本文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工程项目许可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设施。豁免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按有关规定程序发布实施。县(县级市)建设工程项目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实施。
二、强化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统筹
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省、市有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适时组织修编本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划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性控制及分区规划控制管控要求,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系。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和新建项目的规划条件,并明确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有明确标准数值)。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竖向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应将海绵城市理念相关要求纳入,加强海绵城市规划与各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优化各类工程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时应进一步落实和细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分解并明确各建设场地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核心指标要求,并与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的其他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相衔接。
三、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机制
1.完善立项审批。在立项审批环节明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措施,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项目估算中。
2.严格规划审批。根据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指标体系、建设理念、目标要求、技术方法和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条件应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实施方案提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要求;在“两证一书”审批中对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专篇的有无及自评结论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3.严格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单位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在项目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环节,明确所有项目的方案或初步设计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相应指标,并直接在审查文书中予以明确。建设项目因海绵城市建设需要进行调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负责指导和审批,调整应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要求不变。
4.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海绵城市设计要求。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划设计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及工程措施要求,并满足相应的规范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规划、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等要求,对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进行审查,图审结论应明确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要求及规划条件中海绵城市相关指标,不符合的不得出具图审合格报告。
5.严格竣工验收。各类新建项目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期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各类改造项目也应结合项目改造同步实施。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把关,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达不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予以限期整改,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后方可验收备案。
四、完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流程质量监管
1.海绵城市建设设计目标应根据专项规划或系统化实施方案的建设要求,结合气候、土壤及土地利用等条件,合理选择以雨水渗透、储存、利用、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技术及设施。
海绵城市建设的设计文本内容应包含设施的种类、平面布局、规模、竖向设计、构造等,及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衔接关系等内容。
海绵城市建设规模应根据设计目标,经水文、水力计算得出,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模型模拟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最优方案。
2.建筑屋面和小区路面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绿地内的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因空间限制等原因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雨水径流也可通过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引入城市绿地与广场内的海绵城市相关设施。
城市道路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道路红线内、外的绿地内,并通过设置在绿地内的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进行处理。
城市绿地、广场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城市绿地内的海绵城市相关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并衔接区域内的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提供区域内涝防治能力。
城市水系设计应根据功能定位、水体现状、岸线利用现状及滨水现状等,进行合理保护、利用和改造,在满足雨洪行泄功能条件下,综合考虑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要求及雨水系统排水等。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和建设内容的监管。
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部分重大变更设计的,在不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前提下,需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核算确认,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对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格把控、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建设加大监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检查、旁站频率,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应当加强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须进行退场处理,杜绝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
建设单位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设施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相关情况。
4.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移交后应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应与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及环卫作业相协调。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监督,制定服务标准,按效付费,充分调动运行维护单位积极性。
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咨询、建设、施工、运行维护、标准制定、产品研发等工作。
鼓励创新建设运营机制,积极支持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设计、咨询、施工、运维等专项服务工作,开展海绵城市新产品、新材料研发,带动我市绿色建筑、建材产业发展。
6.加强对从事海绵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活动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引导活动。
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章)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