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海绵城市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将有关海绵城市的设计方案及图纸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专篇的有无及自评结论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阶段海绵城市设计文件完成后,应与相应的主体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并组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海绵城市分项验收应与相应的主体工程验收同步进行,并应整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设计文件时,应组织编制规划阶段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及设计说明专篇和施工图阶段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图纸文件及设计说明专篇。海绵城市专项设计要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防洪排涝等其它相关专项设计相协调。设计深度和设计说明专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海绵城市设计要与相应的主体工程设计同步完成,同步报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规划条件、设计规范、标准、规程、施工图审查要点等对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方可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的审查范围应明确包括海绵城市设计。
四、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海绵城市设施的施工和监理,加强透水基层、透水面层等材料的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和旁站监理,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要求。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属于重大变更的应获得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可,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五、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验收应与相应的主体工程验收同步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内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该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
六、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部门应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责令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改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的监督意见。
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章)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