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等精神,规范我市海绵城市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海绵设施的功能效果,达成海绵城市运维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推进运维
海绵城市建设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水安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权属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质保运营维护。质保期结束,由项目权属单位组织移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明确分工,压实责任
1.主体工程属于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按照本市现有的城建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主体工程移交给城管部门或原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的同时,海绵设施一并移交。
2.主体工程属于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随主体工程一并移交给项目权属单位,或由权属单位委托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
3.主体工程属于水利防洪等其他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随主体工程一并移交给项目权属单位,或由权属单位委托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海绵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
4.由政府投资实施的综合整治和提升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即海绵化改造项目),在海绵设施验收合格后,原则上由原项目养护管理单位负责海绵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
5.由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或由产权单位委托专业的运营维护单位对海绵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并制定海绵设施运营维护制度和操作流程。
6.采用 PPP 模式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由 SPV 公司按要求制定海绵设施运营维护制度和操作流程,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海绵设施运营维护。
7.对于没有明确运营维护主体的海绵设施,按照“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由该设施的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养护管理单位编制运营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设施的具体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三、完善制度,明确要求
1.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岗位的设置由管理单位根据具体工作需求进行安排。
2.海绵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施、设备、工序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2)树立管理质量意识,认真负责做好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海绵设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根据操作规程对海绵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2)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养护,保障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损坏。
(3)负责处理海绵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4.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
5.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项目:
(1)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2)各类机电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3)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4)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5)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6.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维护管理工作报告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每月月底将本月的维护管理情况报相应上级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将情况汇总整理后报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落实经费,强化保障
1.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维护管理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管理相关体制的文件规定分别予以保障。
PPP项目的海绵设施维护管理资金依据PPP 合同约定的项目回报机制解决,同时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合同到期后按照海绵设施权属,由产权管理部门向财政申请维护管理经费。
2.鼓励海绵设施所有人委托专业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海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海绵设施维护管理资金由委托方按合同支付给专业海绵设施维护单位。
3.由政府投资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的海绵项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保障海绵设施等各类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经费。保修期后,纳入小区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经费渠道保障。
五、建立考核,督促落实
1.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和监督考核两种方式。
定期考核由相应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绵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监督考核由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各区(市)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包括透水铺装、绿色屋项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透塘、渗井、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雨水罐、调节塘、调节池、植草沟、渗管/渠、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以及附属设施等的日常维护情况。
2.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监督考核结果予以统计,并向全市通报。
3.因海绵设施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4.因管理不善,造成海绵设施受到破坏或者被盗的,由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更换或补齐。
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章)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