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经研究,我局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市、县两级职责分工调整如下:
一、审批权限
(一)由市住建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中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
6.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7.地市级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设有本条第1项至第4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9.本条第7项、第8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二)由县(市、区)住建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除市住建部门受理之外的特殊建设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一)在2022年7月1日前各县(市、区)住建局已受理或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仍由原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受理消防验收(备案)。
(二)按照业务受理分工,在全市范围内,对于同一个项目的多个单体建筑需要在市级、县市区级住建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分别向市、县市区住建部门申报,也可整体打包向市住建部门申报,但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项目应分类办理,不得混合申报。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或市住建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论建设规模大小都由市级受理。
(三)市住建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统筹或授权相关建设工程的受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受理新业态、新工艺等疑难复杂项目时可以提请市住建局给予专项指导。
(四)严格把关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的业务受理。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条文解释,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指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时间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涉及以上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企业的建设工程均需要在设计图纸、消防设计专篇中明确生产车间员工总数和同一时间段员工人数有没有超过相对应的数量,第三方审图机构要把此项内容列入技术审查要点,并由建设单位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给予确认。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7日
(电话:0750-3831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