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筑业协会、市勘察设计协会、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营造我市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督查核查有关指示精神,决定对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个别条款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暂停实施《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修订版)(下称《评价标准》)中“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标准(C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标准(D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评价标准(E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标准(F1)”的子序号2-1、2-2、2-3以及“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1)” 的子序号2-1、2-2的有关评分项(详见附件)。
二、请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建设行业协会及时协助落实涉及调整的评价信息、评价结果的更新及应用工作,并配合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同时持续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挂靠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我市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暂停实施的《评价标准》部分评分项清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7日
暂停实施的《评价标准》部分评分项清单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
序号 | 子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独立法人机构加40分,分支机构加20分 | 1年(每年核查一次) | 江门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营业执照) | 行政主管部门 |
2-2 | 办公场所 | 总承包资质企业独立办公场所面积≥200㎡,满足办公需求且实际入驻、正常办公的。 | 加20分 |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 在江门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的相关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
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50㎡,满足办公需求且实际入驻、正常办公的。 |
2-3 | 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江门市的 | 加40分 | 1年(每年核查一次) | (同本表2-1依据)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1)
序号 | 子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独立法人机构加40分,分支机构加20分 | 1年 | 江门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营业执照) | 行政主管部门 |
2-2 | 办公场所 |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满足办公需求且实际入驻、正常办公的 | 加20分 |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 在江门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的相关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标准(C1)
序号 | 子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独立法人机构加40分,分支机构加20分 | 1年 | 江门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营业执照) | 行政主管部门 |
2-2 | 办公场所 |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满足办公需求且实际入驻、正常办公的。 | 加20分 |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 在江门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的相关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
2-3 | 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江门市连续经营时间 | 每满一年加2分,上限20分 | 1年 | 营业执照及每年的成果文件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标准(D1)
序号 | 子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独立法人机构加40分,分支机构加20分 | 1年 | 江门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营业执照) | 行政主管部门 |
2-2 | 办公场所 |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满足办公需求且实际入驻、正常办公的。 | 加20分 |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 在江门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的相关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
2-3 | 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江门市连续经营时间 | 每满一年加2分,上限20分 | 1年 | 营业执照及每年的成果文件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评价标准(E1)
序号 | 子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独立法人机构加40分,分支机构加20分 | 1年 | 江门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营业执照) | 行政主管部门 |
2-2 | 办公场所 |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满足办公需求且实际入驻、正常办公的。 | 加20分 |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 在江门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的相关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
2-3 | 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江门市连续经营时间 | 每满一年加2分,上限20分 | 1年 | 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标准(F1)
序号 | 子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独立法人机构加40分,分支机构加20分 | 1年 | 江门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营业执照) | 行政主管部门 |
2-2 | 办公场所 |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满足办公需求且实际入驻、正常办公的 | 加20分 |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 在江门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的相关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
2-3 | 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江门市连续经营时间 | 每满一年加2分,上限20分 | 1年 | 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