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江门市检察院“两房”第10层、第13层、第14层功能区装修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
该工程位于江门市篁庄大道100号,装修工程所在建筑江门市检察院技术综合大楼为地上15层,建筑高度54.7米,建筑面积19243平方米,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此次装修部位位于该建筑第10层3-8轴交C-G轴之间、13层、14层,装修后10层用作学术交流区、13层用作大厅、功能区,14层用作阅卷区、学术交流区等。该工程设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装置。该工程消防设施由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安装,由广州远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实施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编号为“粤消检(5679077629)〔2019〕第10694号”)。
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江公审字〔2018〕第0027号),经消防验收工作组审查资料、现场勘查,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二、工程投入使用后,你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功能良好完整有效;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
三、该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应依法向住建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