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以及加快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提升住房保障业务知晓度,我局计划通过制作视频等方式强化住房保障宣传。项目采购公告如下:
一、服务内容和成果要求
(一)内容和要求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关于推进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以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与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题,围绕最新管理政策、房源情况、住房环境、配套设施等相关内容,拍摄宣传视频4条、制作宣传海报5幅等内容。
(二)视频策划
围绕主题以创意创新手法,拍摄制作短、平、快宣传科普类视频,视频主题内容如下:
(三)拍摄制作
采用专业级高清设备,观感清晰流畅,后期成片输出为1080P高清格式的MP4播放格式文件。后期制作包含:影视剪辑、包装特效、后期调色、后期编曲混音;原素材交付和管理。
(四)宣传规划
供应商须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宣传视频、海报的制作,向采购方交付高清视频(4条1分钟视频)及宣传海报 5 张。根据江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免费做好相应视频、海报的内容补充、素材调换、镜头补拍、成片修改等后续服务。
二、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是完成服务内容及要求的全包价,采取总价包干方式,所有价格变动的风险均由供应商承担。本项目采购资金概算为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元)(含税)。
三、项目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项目全部完成移交成果资料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
因采购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采购经办人发起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相关手续审核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发起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方已经按期支付。因资金审批、财政拨款延迟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付款,采购方不构成违约。
供应商向采购方申请付款时,需先提供相当于采购方付款金额的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均必须与供应商合同名称一致,否则采购方有权拒绝付款。
采购方因资金审批、政策变动等原因,需要取消本次采购或解除合同的,采购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供应商应具有影视拍摄制作资质,宣传片、视频、海报中的画面、配乐、字幕等具有完整知识产权,防止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出现纠纷的,由供应商自负法律责任。
(二)供应商应成立项目组,派5名或以上具有相关项目执行经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专责开展视频拍摄宣传工作。
(三)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四)供应商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五、投标响应资料
供应商响应文件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响应文件书
(二)项目响应价格表
(三)项目服务总体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人员配备、工作设备等)
(四)项目实施具体工作流程
(五)供应商经营业务、业绩情况
(六)供应商人员安排信息情况
(七)项目售后服务内容
(八)供应商资质资料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投标截止期限:请在2024年11月13日17时前将上述响应文件送至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住建大厦1311室住房保障科,逾期视为放弃响应,联系人:范小姐,电话:3831612。
七、验收方式
供应商合同服务期内完成合同全部服务内容后,并由采购方按照程序对合同规定的具体服务内容事项组织验收。
八、争议处理
(一)凡与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采购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因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送达费、执行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三)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九、评分标准
本项目响应单位应在三家(含三家)以上,低于三家的则响应失败,需重新发出采购公告,我局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选,确认最高得分为中选供应商,评分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