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筑业协会、市勘察设计协会、市工程造价和招标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文件精神,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建筑市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对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中个别条款的使用,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进行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实施《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江建〔2023〕7号,下称《评价标准》)中“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标准(C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标准(D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评价标准(E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标准(F1)”的子序号1-2、1-3的有关评分项(详见附件)。暂停实施期间,不再受理有关评分项新的申报材料,既有评分到期后失效。
二、暂停实施《评价标准》第六条中涉及“信用经营加分”的排名划分规则,即具备“信用经营加分”不再作为划分等级的考量因素。现以100分以上的企业数量作为计算基数,总分排名前15%的列为A级,总分排名15%(不含本数)-35%(含本数)的列为B级,剩余的企业以及只有初始登记分(100分)的同列为C级,100分以下的列为D级,存在法律法规明确的市场禁入行为情况的列为E级。
三、暂停使用诚信优先综合评分,即江门市所有房屋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以及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类招标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均暂停设置信用分值(8-10分)或比例(8%-10%)。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其他方面不变。
四、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建设行业协会及时协助落实涉及调整的评价信息、评价结果的更新及应用工作,并配合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和引导,保障我市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评价标准》有效期)。暂停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调整,我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暂停实施的《评价标准》部分评分项清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6日
暂停实施的《评价标准》部分评分项清单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A1-2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每人加1分, 上限4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A1-3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50(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B1-2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人员,总人员合计数不应超出社保证明中的总人数) | 每人加1分, 上限4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B1-3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监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5(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标准(C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 单位 |
C1-2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人员,总人员合计数不应超出社保证明中的总人数) | 每人加1分, 上限4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C1-3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1(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标准(D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D1-2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招标代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造价咨询)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人员,总人员合计数不应超出社保证明中的总人数) | 每人加1分, 上限4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D1-3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招标代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造价咨询)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1(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评价标准(E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E1-2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每人加1分, 上限4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E1-3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1(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标准(F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F1-2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每人加1分, 上限4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F1-3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1(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