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22年4月1日起,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如下:
一、没有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二、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车位、车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特此公告。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31日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22年4月1日起,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如下:
一、没有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二、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车位、车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特此公告。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