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专刊(2024第8期)
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以及优化消费环境,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实施条例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清晰、准确、全面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要求经营者确保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企业明示的质量标准,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检验制度。面对消费者,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明确投诉受理机构、处理程序及时限,鼓励和支持消费者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上述内容的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进一步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主要亮点梳理如下:
亮点一: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安全保障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通过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安全保障责任和禁止不公平格式条款等方式,深入细化并扩充了经营者的法定责任与义务条款。实施条例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亮点二:完善网络消费保护机制,规范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
随着网络消费市场持续保持增长态势和直播带货市场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接受线上购物,监管政策也逐渐收紧,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针对网络消费中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实施条例强调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亮点三:强化预付式消费保护,保障消费者权益
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往往需要预先支付一定金额以享受后续服务或产品。为确保预付款项得到合理使用,防止经营者滥用资金,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这一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依据,避免了因口头约定不清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同时,实施条例也要求商家在收取预付款后必须履行承诺,确保消费者获得与约定相符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亮点四:规范消费索赔行为,明确政府职责
为使费者的索赔请求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提高消费者信心以及推动法治建设,实施条例对消费者的索赔行为进行了规范,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实施条例也为政府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提供了明确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向,此举有效提升了政府监管效能,也为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消费者依法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