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频道(http://www.sd-xs.com/bmpd/jmszfhcxjsj/)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要内容
本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局领导及分工,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2.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各项工作规划。
3.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住房城乡建设有关统计信息。
6.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活动等主要情况。
7.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获取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频道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经本栏目(http://www.sd-xs.com/
jmzjj/gkmlpt/index),根据文件名称等查找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公报、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办事指南等形式发布。行政许可结果通过“信用江门”平台对外公示。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江门”平台对外公示。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正确填写《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2)。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或单位相关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50020/choice)提交申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业务咨询。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进行登记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三)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于前次答复期限到期前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符合公开条件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不符合公开条件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受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4)。
(五)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信息处理费将按件或按量计收,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本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本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本机关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再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详见附件4),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如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本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
邮政编号:52904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0-3831608
传真号码:0750-3831600
电子邮箱:jmszjj@126.com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
https://ysqgk.gd.gov.cn/750020/choice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0-327909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