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市政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迅速行动。
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迅速行动,进行专题部署研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市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配合,确保有关工作任务顺利有序推进。
二、主动作为,抓好落实。
(一)支持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省政策文件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省出台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相关建筑设计、验收规范前,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力措施落实省政策文件要求。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一是加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设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设计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安装环境和环保节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充电设施选址应考虑设备对建筑物配电质量和容量裕度的影响,与建筑物低压配电房的建设紧密结合,满足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的要求,预留充电设备车位应明确安装位置以及供电、监控、计量接口等。设置充电设施的停车场所,其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以及消防给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与排烟系统、电气系统等消防设计等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要求。
二是加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规划、建设、验收。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并纳入规划核实;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审图机构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情况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三是加强对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政策配套支持。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免予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但安装设计与施工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相关停车场管理单位对申请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应出具同意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的意见。因充电设施建设需对变电设备扩容的,要加强与电力企业部门协调,扩容工程按照原变压器资产权属由权属人出资建设。
(二)加快推进规划布局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加氢站技术规程,加强与发改、工信、质监、安检等部门协调,加快完善加氢站设计、建设及运营的管理体制。
三、加强督促,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市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并于8月17日、9月25日、12月31日前,将按职责分工逐条对应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我厅。其中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增加填写《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连同本市出台或转发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规定的相关政策文件或技术规范。如有请提供文件,如无请书面说明。
附件: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3日
(联系人:蔡春;联系电话:020-83133512;传真:020-831335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印发
附件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填报)
填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年份 事 项 | 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新建住宅项目 | 办理规划核实的新建住宅项目 | ||
总数(个) | 要求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的(个) | 总数(个) |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的(个) | |
2016年 | ||||
2017年 | ||||
2018年 |
备注:2016年从3月28日起开始统计;2018年统计至8月1日、9月1日、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