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领取并填写《江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 提交文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
1、本地公民身份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居民身份证、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人身份证、护照;
5、现役军人军官证、士兵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提供其中之一原件一份);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1、房屋权属证明、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2、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经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或预告登记证明;
4、其他合法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
(2)集体土地的房屋:
1、房屋权属证明、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2、《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与限制房屋处分权有关的资料:
1、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转租房屋的,须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和原房屋租赁合同;
3、已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4、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应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境外所有人应出具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5、 单位、集体出租或承租房屋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资格证明。
6、房屋权属人已经死亡的,应提供该房屋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证明。
7、属直管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四)签订《承诺书》
三、办理时限
自提交申请资料齐全之日起,即日完成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登记地址
江门市堤西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B区88、89号窗口(电话:3871232,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sd-xs.com/bmpd/jmszfhcxjsj/xzzx/fwhwyglx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