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1〕102号)
一、出台背景
我市自2007年1月起施行建筑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在2012年7月30日进行修改完善。2019年3月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以下简称《省办法》),确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的基本框架,并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鉴于我市工资保证金制度旧于省制度,因此,在转发《省办法》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对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有关要求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
我市自2007年1月起施行建筑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以来,保证金的缴存方式只能使用现金缴存。按照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两种方式予以明确:
1.现金缴存方式:通过现金存入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据《省办法》第五条规定)
2.第三方担保方式:鼓励通过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方式代替现金缴存工资保证金,切实为企业减负。(依据《省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关于缴存标准。
1.缴存比例和最高限额: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施工合同总价的3%,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同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多项工程的,累计缴存的保证金总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依据《省办法》第五条规定)
2.差异化缴存(奖惩机制):
(1)对缴存前在我市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为5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依据《省办法》第六条规定)
(2)对缴存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提高缴存比例,增幅为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增幅为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依据《省办法》第六条规定)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江劳保〔2006〕645号)和《关于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江人社〔2012〕5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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