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施《江门市支持外地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工信中小【2020】70号)
图解:江门市支持外地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制订的背景
为应对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及经济调整周期叠加影响,提升我市整体经济质量规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门市发展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市场监管局、江门市统计局联合制订《江门市支持外地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
2019-2020年期间,由外地(江门市以外地区,以下相同)登记的同一市场主体注销其在江门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的同时在江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新企业。
(二)奖励标准
1.按照我市“小升规”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2.按照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三)本细则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适用范围
(一)2019-2020年期间,由外地(江门市以外地区,以下相同)登记的同一市场主体注销其在江门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的同时在江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新企业。
(二)该企业在信用广东中未被列入黑名单或联合失信惩戒名单。奖励实施年度内未曾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该企业需满足“四上”企业库的标准,并首次被纳入“四上”企业库。
四、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江门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通知提供名单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公示的部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将复核处理后的企业进行公示。
五、资金拨付及清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江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情况,下达项目计划给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局共同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六、企业申报时间
资金申报原则实施年度内集中受理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通知为准。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请。
七、具备资格企业申报需提供资料
(一)企业真实性承诺函;
(二)企业奖励资金汇总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相关材料要求具体以市各相关部门申报通知为准。
八、申报责任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九、本细则由江门市发展改革局、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