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江建【2020】113号)
图解: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引
文本解读: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引
一、目标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创新发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的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江海区实施“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制订本操作指引供参考使用。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江海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类型、项目规模等由试点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相关内容
(一)建立招标人内控机制
1.组建招标监督小组:不少于3人,对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开标、筛选、评标、考察、定标等过程进行监督。
2.建立招标决策约束制度。包括制定定标规则并报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纪委监委机关;建立评估机制,对定标结果进行评估等。
(二)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组建和管理,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
(三)确定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可以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定标方法。
1. 价格竞争定标法:使用最低投标价法、有效范围的平均值法、平均值法等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2.票决定标法:使用择优票决法、逐轮淘汰法等票决方式依次确定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 集体议事定标法: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4.定标因素:(1)投标人实力: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纳税情况、财务状况、过往业绩等;(2)投标人信誉:信用评价情况、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不良信息等;(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等。
(四)筛选方法
1.正式投标人小于等于15家时,全部入围评标程序。
2.正式投标人大于15家时,使用诚信优先入围方法选取15名正式投标人入围评标程序。
3.另外通过票决方式推荐不超过5名的正式投标人直接入围评标环节。
(五)评标程序
1.组建评标委员会;2资格审查;3.商务标评审;4.技术标评审;5.专家评审意见汇总;6.出具评标报告。
(六)定标程序
1.定标前考察;2.召开定标会;3. 确定中标候选人;4. 评标、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5. 确定中标人;6. 提交书面报告。
(七)异议及投诉处理
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说明
本指引自2020年7月5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