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解读: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文本解读: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JMBG2023001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
江建〔2023〕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工作实际,我局研究修订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3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市场主体,纳入本标准评价范围。
第三条 评价标准涵盖建筑市场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七类企业。
第四条 评价标准涵盖七类企业,共六套标准,分别为工程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工程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评价标准(F表)。
每套企业标准根据评价内容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表1)、不良行为信息表(表2),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初始登记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信用经营分、工程获奖、通报表扬、项目管理及其他等加分项,加分不设上限;不良行为信息分包括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扣分项,扣分不设下限。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以100分以上(不含100分)且至少有任意一项信用经营加分的企业数量为基数,按照企业总分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列为A级,总分排名15%(不含15%)-35%(含35%)的列为B级,其余的列为C级;不具备一项或以上信用经营加分,或只有初始登记分(100分)的,同列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存在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情况的为E级。
第七条 如企业实际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划为D级,期限为1年。
第八条 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应用当天凌晨1:00时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影响评价分的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九条 同时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其专业承包资质参与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时,其信用评价分为应用当天凌晨公布的分数乘以0.80后的加权分,以加权后的评价分重新排序信用等级。
第十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十一条 标准中的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是指县级以上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企业良好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时出具的信用评价文书。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初始登记 | |||||||
A1-1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信息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信用经营 | |||||||
A1-2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每人加1分,上限4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A1-3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50(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
A1-4 | 企业按时按要求如实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完成建筑业统计报表的 | 每次加5分 | 3个月(每季度评价一次) | 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信息系统公布名单 | |||
A1-5 | 企业在每季度末前按时按要求如实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每月新增合同、工程量、预计产值统计数据的 | 每次加5分 | 3个月(每季度评价一次) | 根据填报情况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名单 | |||
A1-6 | 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贡献 | 季度建筑业产值从高到低排名,前10名且实现正增长的 | 每次加20分 | 6个月 | 企业自报,并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名单 | ||
A1-7 | 季度建筑业产值从高到低排名,11-30名且实现正增长的 | 每次加15分 | |||||
A1-8 | 季度建筑业产值从高到低排名,31-50名且实现正增长的 | 每次加10分 | |||||
A1-9 | 季度建筑业产值从高到低排名,51-100名且实现正增长的 | 每次加5分 | |||||
A1-10 | 季度入统产值同比增长超过30%的 | 每次加10分 | |||||
A1-11 | 企业外出承接工程业务 | 按施工合同价款计算,每1000万元加1分,上限40分 | 1年 |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核发部门官网公示信息打印页 | |||
工程获奖 | |||||||
A1-12 | 国家级 |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 | 加8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16分) |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加分核查过程中有疑问的,还应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分包合同、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A1-13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 ||||||
A1-14 |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 | 加6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12分) | |||||
A1-15 |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 | 加4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8分) | |||||
A1-16 | 华夏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 一/二/三等奖分别为加40、30、20分 | |||||
A1-17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加3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6分) | |||||
A1-18 |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 ||||||
A1-19 |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 | ||||||
A1-20 |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 ||||||
A1-21 |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与机械分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 加2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4分) | |||||
A1-22 |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智能化建筑精品工程 | ||||||
A1-23 | 广东省级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金匠奖 | 加4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8分) | 18个月(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
A1-24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 | 加3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6分) | |||||
A1-25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奖 | ||||||
A1-26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优良工程 | 加2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4分) | |||||
A1-27 | 广东建筑业协会:优质结构奖 | ||||||
A1-28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建筑工程装饰奖 | ||||||
A1-29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 加2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4分) | 18个月(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加分核查过程中有疑问的,还应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分包合同、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A1-30 | 广东省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故乡杯奖 | ||||||
A1-31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广东省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 加15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3分) | |||||
A1-32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 ||||||
A1-33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加1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2分) | |||||
A1-34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
A1-35 | 市级行业协会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五邑杯”奖 | 加25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5分) | 1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
A1-36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 加2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4分) | |||||
A1-37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 加15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3分) | |||||
A1-38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奖 | 加1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2分) | |||||
A1-39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建设工程优质装饰奖 | ||||||
通报表扬 | |||||||
A1-40 | 国家级 | 国务院:与江门市房屋市政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50分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标准中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认可参照加分),涉及同一事项的不可累加 | 行政主管部门 | |
A1-4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江门市房屋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40分 | |||||
A1-42 | 广东省级 | 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江门市房屋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40分 | ||||
A1-43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江门市房屋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20分 | |||||
A1-44 | 江门市级 | 江门市人民政府:与江门市房屋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20分 | ||||
A1-45 |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江门市房屋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以及与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10分 | |||||
项目管理 | |||||||
A1-46 | 国家级 | 各级建筑业协会:在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上研发、应用的工法(联合体成员加50%),同一工法不可累计加分 | 每项加10分,上限10分 | 2年 | 认定证书或文件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加分通知书等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A1-47 | 广东省级 | 每项加2分,单个项目上限2分,总分上限10分 | 1年 | ||||
A1-48 | 对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房屋市政项目,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月内均达到以下在岗率,企业可申请加分(人员在岗率计算:在岗天数/当月天数) | 90%≤人员在岗率<100% | 每个项目加10分 | 3个月 | 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或文件、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
A1-49 | 人员在岗率=100% | 每个项目加20分 | |||||
A1-50 | 在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新技术(BIM、装配式建筑),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 每个项目加5分,上限10分 | 6个月 | 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
其他 | |||||||
A1-51 | 国家级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江门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 | 每个项目加30分 | 6个月(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 不予受理) | 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或文件、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A1-52 | 省级 | 每个项目加20分 | |||||
A1-53 | 地市级 | 每个项目加10分 | |||||
A1-54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市民政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每5万元加1分(5000元以下不记分),上限10分 | 赞助(捐赠)凭证、通报文件或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
A1-55 | 积极协助并派出救援队伍参与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 | 每次加5分,上限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A1-56 | 积极为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行业竞赛提供专家、技术和其他相关支持的 | 市级加10分、区级加5分,上限10分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2)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A2-1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5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 部门 | ||||
A2-2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扣40分 | |||||||
A2-3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40分 | |||||||
A2-4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A2-5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A2-6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A2-7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A2-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A2-9 | 企业未按时按要求如实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完成建筑业统计报表的 | 每次扣5分(每季度评价一次) | 3个月(被行政处罚则按行政处罚公示期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A2-10 | 各类专项检查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缺席的;或上述人员与合同、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项目负责人每次扣10分,其他每人每次扣5分 | 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 计算) | ||||||
A2-11 | 对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房屋市政项目,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每月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缺勤的(人员缺勤率计算:1-人员在岗率) | 30%≤人员缺勤率<60% | 每月扣10分 | ||||||
A2-12 | 60%≤人员缺勤率<90% | 每月扣20分 | |||||||
A2-13 | 90%≤人员缺勤率≤100% | 每月扣30分 | |||||||
A2-14 | 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 每次扣15分 | |||||||
A2-15 |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每次扣30分 | 信用等级降1级。 | 扣分1年;降1级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A2-16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每次扣30分 | |||||||
A2-17 |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每次扣30分 | |||||||
A2-18 | 以受让、租借、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每次扣30分 | |||||||
A2-19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每次扣30分 | |||||||
A2-20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每次扣30分 | |||||||
A2-21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或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被查证核实的 | 每次扣2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 部门 | ||||
A2-22 | 未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 | 每次扣15分 | |||||||
A2-23 |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 每次扣20分 | |||||||
A2-24 | 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及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拖欠工程款除外) | 每次扣20分 | |||||||
A2-25 | 经人社部门核实,对经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或经依法查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 每次扣10分 | 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A2-26 | 经人社部门查实存在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情况的 | 每次扣10分 | |||||||
A2-27 | 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 每次扣5分 | |||||||
A2-28 | 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 每次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A2-29 |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 每次扣30分,降1级 | 扣分1年,降级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A2-30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扣减纳税加分再扣2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A2-31 | 经住建、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每次扣20分 | |||||||
A2-32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每次扣20分 | |||||||
A2-33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每次扣30分 | |||||||
A2-34 | 在投标过程中,拟派驻已担任其他在建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的 | 每次扣30分 | |||||||
A2-35 |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或违法倾倒、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每次扣20分 | |||||||
A2-36 | 未经许可迁移、砍伐城市树木或侵占城市绿化用地的 | 每次扣20分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A2-37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每次扣20分 | |||||||
A2-38 |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禁入行为 | 信用等级降为E级 | 按实际时间计算 | ||||||
A2-39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负责人或新任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每次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 部门 | ||||
A2-40 | 作为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 每次扣15分 | |||||||
A2-41 | 未配合建设单位按时提交完整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未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的 | 每次扣15分 | |||||||
A2-42 |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每次扣30分 | |||||||
A2-43 | 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的 | 每次扣20分 | |||||||
A2-44 | 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 | 每次扣20分 | |||||||
A2-45 |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工期的 | 超出合同工期10%(含)以内的 | 每个项目扣15分 | 建设单位 | |||||
A2-46 | 超出合同工期50%(含)以内的 | 每个项目扣20分 | |||||||
A2-47 | 超出合同工期100%(含)以内的 | 每个项目扣25分 | |||||||
A2-48 | 超出合同工期100%以上的 | 每个项目扣30分 | |||||||
A2-49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每个项目扣15分 | 建设单位文书 | ||||||
A2-50 | 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建质〔2010〕111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 每次扣30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 | ||||
A2-51 |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或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 ||||||||
A2-52 |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或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的 | 每次扣50分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扣分2年,降级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行政处罚期限大于1年,降级有限期则按处罚期限相应延长) | ||||||
A2-53 | 施工资料未按工程进度编制及整理的,或施工资料记录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相符的 | 每次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A2-54 | 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 | 每次扣10分 | |||||||
A2-55 | 现场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 每次扣15分 | |||||||
A2-56 | 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 每次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 | ||||
A2-57 | 未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管理措施的 | 每次扣15分 | |||||||
A2-58 | 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 每次扣15分 | |||||||
A2-59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每次扣15分 | |||||||
A2-60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每次扣15分 | |||||||
A2-61 | 有进场复检要求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A2-62 | 有检测要求的部位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A2-63 | 涂改检测报告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 每次扣30分 | |||||||
A2-64 | 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A2-65 |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 | 每次扣10分 | |||||||
A2-66 |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或者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A2-67 |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用于搅拌混凝土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 每次扣15分 | |||||||
A2-68 | 未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 | 每次扣15分 | |||||||
A2-69 | 装修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每次扣15分 | |||||||
A2-70 | 工程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被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或局部停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A2-71 | 工程质量问题多,被整体停工整改的 | 每次扣20分 | |||||||
A2-72 |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范围施工的,或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每次扣30分 | |||||||
A2-73 |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每次扣30分 | |||||||
A2-74 | 未按规定报请监理单位进行分部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 | 每次扣15分 | |||||||
A2-75 | 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 每次扣15分 | |||||||
A2-76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每次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整改通知书、监理企业整改报告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 | ||||
A2-77 | 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 每次扣15分 | |||||||
A2-78 | 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分部工程、竣工预验收的 | 每次扣10分 | |||||||
A2-79 | 未取得或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每次扣40分 信用等级降为E级 | 扣分1年,降级按实际时间计算 | ||||||
A2-80 | 项目负责人不参加分部工程、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的 | 每次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A2-81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每次扣15分 | |||||||
A2-82 |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实行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 每人扣5分 | |||||||
A2-83 | 基坑土方开挖时超挖或基坑顶超载的 | 每次扣15分 | |||||||
A2-84 |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 | 每次扣20分 | |||||||
A2-85 |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的 | 每次扣15分 | |||||||
A2-86 | 未按有关标准要求,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噪声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规范运输等方面的工作措施,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证实的 | 每次扣10分 | |||||||
A2-87 | 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一个扣分周期内企业违规被扣分的 | 按工程建设安监部门每次扣分值的50%计算逐次扣分 | |||||||
A2-88 | 假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 | 每次扣30分 | |||||||
A2-89 | 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 | 每次扣30分 | |||||||
A2-90 | 施工过程中发现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 每次扣15分 | |||||||
A2-91 |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架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不在岗,且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 | 每次扣15分 | |||||||
A2-92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查及实施的;或经审查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弄虚作假,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 每次扣20分 | |||||||
A2-93 | 违反规章,造成重大危险源失控的 | 每次扣15分 | |||||||
A2-94 | 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要求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 | 每次扣15分 | |||||||
A2-95 | 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等用品的 | 每次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监理企业整改报告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 | ||||
A2-96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每次扣15分 | |||||||
A2-97 | 对监理单位或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 | 每次扣15分 | |||||||
A2-98 | 施工过程中被判定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整改的 | 每次扣15分 | |||||||
A2-99 | 被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发出全面整改通知书,未按照工程安全监督部门限定的时间整改的 | 每次扣15分 | |||||||
A2-100 |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企业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开工的 | 每次扣20分 | |||||||
A2-101 |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同一类重大安全隐患2次及以上的 | 每次扣20分 | |||||||
A2-102 |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过程中,工程项目被投诉,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 每次扣15分 | |||||||
A2-103 |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过程中,工程项目2个月内连续被投诉3次,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企业未落实整改,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 每次扣20分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初始登记 | ||||||||
B1-1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信用经营 | ||||||||
B1-2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人员,总人员合计数不应超出社保证明中的总人数) | 每人加1分,上限4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B1-3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监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5(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
工程获奖 | ||||||||
B1-4 | 国家级 |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 | 加8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16分) |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加分核查过程中有疑问的,还应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分包合同、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B1-5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 |||||||
B1-6 |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 | 加6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12分) | ||||||
B1-7 |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 | 加4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8分) | ||||||
B1-8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加3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6分) | ||||||
B1-9 |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 |||||||
B1-10 |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 | |||||||
B1-11 |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 |||||||
B1-12 |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与机械分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 加2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4分) | ||||||
B1-13 |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智能化建筑精品工程 | |||||||
B1-14 | 广东省级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金匠奖 | 加4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8分) | 18个月(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加分核查过程中有疑问的,还应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分包合同、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B1-15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 | 加3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6分) | ||||||
B1-16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奖 | |||||||
B1-17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优良工程 | 加2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4分) | ||||||
B1-18 | 广东建筑业协会:优质结构奖 | |||||||
B1-19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建筑工程装饰奖 | |||||||
B1-20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 |||||||
B1-21 | 广东省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故乡杯奖 | |||||||
B1-22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广东省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 加15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3分) | ||||||
B1-23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 |||||||
B1-24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加1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2分) | ||||||
B1-25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
B1-26 | 市级行业协会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五邑杯”奖 | 加25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5分) | 1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
B1-27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 加2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4分) | ||||||
B1-28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 加15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3分) | ||||||
B1-29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奖 | 加1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2分) | ||||||
B1-30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优质装饰奖 | |||||||
通报表扬 | ||||||||
B1-31 | 国家级 | 国务院:与江门市房屋市政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50分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标准中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认可参照加分),涉及同一事项的不可累加 | 行政主管部门 | ||
B1-3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江门市房屋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40分 | ||||||
B1-33 | 广东省级 | 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江门市房屋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40分 | |||||
B1-34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江门市房屋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20分 | ||||||
B1-35 | 江门市级 | 江门市人民政府:与江门市房屋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20分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标准中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认可参照加分),涉及同一事项的不可累加 | 行政主管部门 | ||
B1-36 |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江门市房屋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10分 | ||||||
项目管理 | ||||||||
B1-37 | 对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房屋市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月内均达到以下在岗率,企业可申请加分(人员在岗率计算:在岗天数/当月天数) | 70%≤人员在岗率<80% | 每个项目加10分 | 3个月 | 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或文件、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B1-38 | 80%≤人员在岗率 | 每个项目加20分 | ||||||
B1-39 | 在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新技术(BIM、装配式建筑),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 每个项目加5分,上限10分 | 6个月 | |||||
其他 | ||||||||
B1-40 | 国家级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江门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 | 每个项目加30分 | 6个月(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 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 | 行政主管部门 | ||
B1-41 | 省级 | 每个项目加20分 | ||||||
B1-42 | 地市级 | 每个项目加10分 | ||||||
B1-43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或市民政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每5万元加1分(5000元以下不记分),上10分 | 赞助(捐赠)凭证、通报文件或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
B1-44 | 积极为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行业竞赛提供专家、技术和其他相关支持的 | 市级加10分、区级加5分,上限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2)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B2-1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5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
B2-2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扣40分 | ||||||
B2-3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40分 | ||||||
B2-4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B2-5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B2-6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B2-7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B2-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B2-9 | 各类专项检查中,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现场检查缺席的;或上述人员与合同、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总监理工程师每次扣10分,其他每人每次扣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B2-10 | 对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房屋市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考勤缺勤的(人员缺勤率计算:1-人员在岗率) | 50%≤人员缺勤率<70% | 每月扣10分 | |||||
B2-11 | 70%≤人员缺勤率<100% | 每月扣20分 | ||||||
B2-12 | 人员缺勤率=100% | 每月扣30分 | ||||||
B2-13 | 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 每月扣15分 | ||||||
B2-14 |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每次扣30分 | 信用等级降1级 | 扣分1年;降1级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B2-15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每次扣30分 | ||||||
B2-16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每次扣30分 | ||||||
B2-17 |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每次扣30分 | ||||||
B2-18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每次扣30分 | ||||||
B2-19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或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被查证核实的 | 每次扣2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 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B2-20 | 在投标过程中,拟派驻已担任三个在建项目总监的为项目驻场总监的 | 每次扣30分 | ||||||
B2-21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每次扣30分 | ||||||
B2-22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扣减纳税加分再扣20分 | ||||||
B2-23 | 经住建、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每次扣20分 | ||||||
B2-24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每次扣20分 | ||||||
B2-25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每次扣20分 | ||||||
B2-26 |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禁入的行为 | 信用等级降为E级 | 按实际时间计算 | |||||
B2-27 | 作为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 每次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 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B2-28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总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每次扣15分 | ||||||
B2-29 |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核实、支付、调整、结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每次扣30分 | ||||||
B2-30 | 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的 | 每次扣20分 | ||||||
B2-31 | 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不按相关规定核实的 | 每次扣20分 | ||||||
B2-32 | 未配合建设单位按时提交完整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未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的 | 每次扣15分 | ||||||
B2-33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每个项目扣15分 | 建设单位文书 | 建设单位 | ||||
B2-34 | 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建质[2010]111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监理单位应负责任的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 每次扣30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
B2-35 |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或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 |||||||
B2-36 |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或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的 | 每次扣50分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扣分2年,降级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行政处罚期限大于1年,降级期则按处罚期限相应延长) | |||||
B2-37 | 总监未按规定到岗到位,检查发现总监委托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替代其行使职责的 | 每次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 计算) | |||||
B2-38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行为,未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的 | 每次扣15分 | ||||||
B2-39 | 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无签发监理通知单,对质量问题整改无跟踪落实的 | 每次扣2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 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
B2-40 | 无定期进行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对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无签发监理通知单,对安全隐患整改无跟踪落实的 | 每次扣10分 | ||||||
B2-41 | 未按规定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监督施工单位实施的;发现施工单位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而自行施工,或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而未及时制止并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或暂停施工通知的 | 每次扣15分 | ||||||
B2-42 |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 每次扣15分 | ||||||
B2-43 | 未按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每次扣15分 | ||||||
B2-44 | 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无实施旁站监理或监理工作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的 | 每次扣15分 | ||||||
B2-45 | 将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确认的 | 每次扣20分 | ||||||
B2-46 | 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 每次扣15分 | ||||||
B2-47 | 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事故的 | 每次扣15分 | ||||||
B2-48 | 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未能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未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的 | 每次扣10分 | ||||||
B2-49 | 工程建设期间,没有按时召开工地会议(工地例会)或没有会议记录的 | 每次扣5分 | ||||||
B2-50 |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权限进行签名的 | 每次扣5分 | ||||||
B2-51 | 对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未能按期整改的 | 每次扣15分 | ||||||
B2-52 | 不按规定实施有见证取样送检、或不对现场检测进行见证的 | 每次扣10分 | ||||||
B2-53 | 未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或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提前通知的事项,未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 每次扣15分 | ||||||
B2-54 | 未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预验收的 | 每次扣15分 | ||||||
B2-55 | 总监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 | 每次扣10分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标准(C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初始登记 | ||||||
C1-1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信用经营 | ||||||
C1-2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人员,总人员合计数不应超出社保证明中的总人数) | 每人加1分,上限4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C1-3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1(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
通报表扬 | ||||||
C1-4 | 国家级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40分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 行政主管部门 |
C1-5 | 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30分 | ||||
C1-6 | 广东省级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30分 | |||
C1-7 | 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20分 | ||||
C1-8 | 江门市级 | 获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20分 | |||
C1-9 | 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10分 | ||||
其他 | ||||||
C1-10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市民政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每5万元加1分(5000元以下不记分),上限10分 | 6个月(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C1-11 | 积极为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行业竞赛提供专家、技术和其他相关支持的 | 市级加10分、区级加5分,上限10分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标准(C2)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C2-1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 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C2-2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C2-3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C2-4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C2-5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C2-6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C2-7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5分 | |||
C2-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C2-9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每个项目扣2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C2-10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 每次扣15分 | |||
C2-11 |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次扣10分 | |||
C2-12 | 未安排从业人员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举办的强制性教育学习培训活动的 | 每次扣5分 | |||
C2-13 | 没有按《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但没有违反其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每次扣5分 | |||
C2-14 | 在造价咨询活动中,不执行行为规范或强制性标准的,拒不执行造价管理部门的调解或解释意见的 | 每次扣10分 | |||
C2-15 | 由于造价咨询单位原因导致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超过规定的20%、10%、5%、5%的 | 每次扣10分 | |||
C2-16 | 转包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每次扣10分 | |||
C2-17 | 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成果文件的 | 每次扣10分 | |||
C2-18 | 作为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 每次扣15分 | |||
C2-19 | 实际参与造价咨询工作的人员,与合同或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不符的 | 每次扣10分 | |||
C2-20 | 不履行合同约定,拖延提交成果文件的 | 每次扣5分 | |||
C2-21 | 造价咨询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 每次扣10分 | |||
C2-22 | 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或与建设某相关主体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 每次扣2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C2-23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每次扣15分 | |||
C2-24 | 未按规定保存造价档案文件资料的 | 每次扣5分 | |||
C2-25 | 造价咨询资料有存档,但存档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 | 每次扣5分 | |||
C2-26 | 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被查证核实的 | 每次扣15分 | |||
C2-27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每次扣10分 | |||
C2-28 | 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的咨询业务数据不实的 | 每次扣5分 | |||
C2-29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C2-30 | 经住建、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C2-31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C2-32 | 造价咨询活动中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C2-33 | 在政府投资工程中,被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评为履约不合格的 | 每次扣15分 | 建设单位文书 | 财政部门、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标准(D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初始登记 | ||||||
D1-1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信用经营 | ||||||
D1-2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招标代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造价咨询)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人员,总人员合计数不应超出社保证明中的总人数) | 每人加1分,上限4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行政主管 部门 | |
D1-3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招标代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造价咨询)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1(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
通报表扬 | ||||||
D1-4 | 国家级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40分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 行政主管 部门 |
D1-5 | 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30分 | ||||
D1-6 | 广东省级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30分 | |||
D1-7 | 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20分 | ||||
D1-8 | 江门市级 | 获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20分 | |||
D1-9 | 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10分 | ||||
其他 | ||||||
D1-10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市民政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每5万元加1分(5000元以下不记分),上限10分 | 6个月(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行政主管 部门 | |
D1-11 | 积极为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行业竞赛提供专家、技术和其他相关支持的 | 市级加10分、区级加5分,上限10分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标准(D2)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D2-1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D2-2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D2-3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D2-4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D2-5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D2-6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D2-7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5分 | |||
D2-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 计算 | 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D2-9 | 在发布招标文件时未授权委托项目主办人员的 | 每次扣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D2-10 | 经查证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 每次扣10分 | |||
D2-11 |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职责的 | 每次扣10分 | |||
D2-12 | 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业务之便,在约定的代理酬金外收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 | 每次扣10分 | |||
D2-13 | 明知招标人或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实施了尚未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程度的违法行为,未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报告的 | 每次扣10分 | |||
D2-14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 每次扣15分 | |||
D2-15 | 开标、评标期间因迟到、早退影响正常开标及评标工作的 | 每次扣10分 | |||
D2-16 | 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重大错误,造成影响中标结果的 | 每次扣10分 | |||
D2-17 | 在评标活动结束前向外泄露对与评标有关的情况,评标活动结束后泄露评委情况或评审过程的 | 每次扣20分 | |||
D2-18 | 未安排从业人员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举办的强制性业务学习培训活动的 | 每次扣5分 | |||
D2-19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规范性文件,尚未达到行政处罚和刑罚程度的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D2-20 | 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代理业务的 | 每次扣10分 | |||
D2-21 | 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被查证核实的 | 每次扣20分 | |||
D2-22 | 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 每次扣2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D2-23 | 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 每次扣10分 | |||
D2-24 | 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而无法执行的,或开标、评标组织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评标或开标、评标无效的,或因其他失误引发争议造成招标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 每次扣10分 | |||
D2-25 | 协助招标人或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实施违法行为,使其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 | 每次扣15分 | |||
D2-26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每次扣15分 | |||
D2-27 | 开标、评标中排斥投标人或有其他不公正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D2-28 | 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擅自以招标人名义作为的 | 每次扣15分 | |||
D2-29 | 实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负责人与合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人员不符的 | 每次扣10分 | |||
D2-30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 每次扣10分 | |||
D2-31 | 招标代理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 每次扣20分 | |||
D2-32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D2-33 | 经住建、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D2-34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D2-35 | 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 | 每次扣20分 | |||
D2-36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每次扣20分 | |||
D2-37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半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每个项目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 | 建设单位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评价标准(E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初始登记 | ||||||
E1-1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信用经营 | ||||||
E1-2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每人加1分,上限4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E1-3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1(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
工程获奖 | ||||||
E1-4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 加30分 |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 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 | |
E1-5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岭南特色规划与建筑设计奖(建设设计奖、园林设计奖、特色乡村民居奖) | 加20分 | ||||
E1-6 | 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 加20分 | ||||
E1-7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设计类) | 加20分 | ||||
E1-8 |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星级认证 | 加10分 | ||||
E1-9 | 江门市优秀勘察设计奖 | 加10分 | ||||
通报表扬 | ||||||
E1-10 | 国家级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40分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 行政主管部门 |
E1-11 | 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30分 | ||||
E1-12 | 广东省级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30分 | |||
E1-13 | 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20分 | ||||
E1-14 | 江门市级 | 获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20分 | |||
E1-15 | 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10分 | ||||
其他 | ||||||
E1-16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市民政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每5万元加1分(5000元以下不记分),上限10分 | 6个月(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E1-17 | 积极为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行业竞赛提供专家、技术和其他相关支持的 | 市级加10分、区级加5分,上限10分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评价标准(E2)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E2-1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 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
E2-2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E2-3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E2-4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E2-5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E2-6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E2-7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5分 | ||||
E2-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E2-9 | 在办理资质登记或其他手续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 每次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 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E2-10 | 未按规定办理资质登记手续(指非江门地区的企业)的 | 每次扣10分 | ||||
E2-11 | 收费低于市场合理低价收费标准的 | 每次扣10分 | ||||
E2-12 | 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业务的 | 每次扣20分 | ||||
E2-13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每次扣20分 | ||||
E2-14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E2-15 | 经住建、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E2-16 | 作为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 每次扣10分 | ||||
E2-17 |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业务的 | 每次扣20分 | ||||
E2-18 | 采用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 每次扣10分 | ||||
E2-19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E2-20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每次扣20分 | ||||
E2-21 | 不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意见的 | 每次扣10分 | ||||
E2-22 | 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的 | 每次扣2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 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E2-23 | 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的 | 每次扣10分 | ||||
E2-24 | 未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估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或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漏项等,致使工程造价突破投资控制的 | 每次扣20分 | ||||
E2-25 | 不及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洽商通知,建设项目“三同时”配套设施设计方面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出具降低相关建设标准的变更通知的 | 每次扣10分 | ||||
E2-26 | 实际参与勘察设计工作的勘察设计人员与勘察设计合同、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不符的,或在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上提供虚假签名的 | 每次扣20分 | ||||
E2-27 | 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负责人未出席初步设计审查会或超限高层设计审查会,缺席人数超过1/3的 | 每次扣10分 | ||||
E2-28 | 提交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或不符合我市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配套建设的设计要求的 | 每次扣10分 | ||||
E2-29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 | 每次扣30分 | ||||
E2-30 | 对属于超限高层的工程项目,未向建设单位提出需申报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的 | 每次扣10分 | ||||
E2-31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每次扣30分 | ||||
E2-32 | 拒绝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每次扣30分 | ||||
E2-33 | 项目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每次扣20分 | ||||
E2-34 | 在设计中未提出最优设计方案,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仍不进行必要的优化设计的 | 每次扣10分 | ||||
E2-35 | 不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设计问题,导致施工工期拖延,参与施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未按施工图建设“三同时”配套设施仍出具同意验收意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每次扣20分 | ||||
E2-36 | 未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的 | 每次扣10分 | ||||
E2-37 | 未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未及时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未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的 | 每次扣10分 | ||||
E2-38 | 未参加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未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涉及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 | 每次扣10分 | ||||
E2-39 | 应当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做到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建设工程进度保持同步,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的 | 每次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 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E2-40 | 拒绝执行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 | 每次扣20分 | ||||
E2-41 |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相关管理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超出合同工期 | 超出合同工期20%(含20%)以内的 | 每次扣4分 | 建设单位文书 | 建设单位 | |
E2-42 | 超出合同工期20%至50%(含50%)以内的 | 每次扣8分 | ||||
E2-43 | 超出合同工期50%以上的 | 每次扣10分 | ||||
E2-44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结束后半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每个项目扣15分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标准(F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初始登记 | ||||||
F1-1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信用经营 | ||||||
F1-2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每人加1分,上限4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F1-3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1(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
通报表扬 | ||||||
F1-4 | 国家级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40分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 行政主管部门 |
F1-5 | 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30分 | ||||
F1-6 | 广东省级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30分 | |||
F1-7 | 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20分 | ||||
F1-8 | 江门市级 | 获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20分 | |||
F1-9 | 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10分 | ||||
其他 | ||||||
F1-10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市民政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每5万元加1分(5000元以下不记分),上限10分 | 6个月(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F1-11 | 积极为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行业竞赛提供专家、技术和其他相关支持的 | 市级加10分、区级加5分,上限10分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标准(F2)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F2-1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F2-2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F2-3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F2-4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F2-5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F2-6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F2-7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5分 | |||
F2-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 计算 | 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F2-9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 每次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F2-10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每次扣30分 | |||
F2-1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每次扣30分 | |||
F2-1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每次扣30分 | |||
F2-1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每次扣30分 | |||
F2-14 | 转包检测业务的 | 每次扣30分 | |||
F2-15 |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每次扣30分 | |||
F2-16 |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每次扣10分 | |||
F2-17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 每次扣20分 | |||
F2-18 | 未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 每次扣30分 | |||
F2-19 |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每次扣20分 | |||
F2-20 |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 每次扣30分 | |||
F2-21 | 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质量检测方面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 每次扣30分 | |||
F2-22 | 未按标准要求配置试验设备及环境设施的 | 每次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F2-23 | 配置的试验设备精度等级、测量范围、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 每次扣15分 | |||
F2-24 | 配置的试验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检定/校准合格的 | 每次扣20分 | |||
F2-25 | 不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 | 每次扣15分 | |||
F2-26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扣减纳税加分,再扣20分 | |||
F2-27 | 不参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或比对试验结果不满意/基本满意的 | 每次扣30分/15分 | |||
F2-28 | 检测报告结论错误的 | 每次扣15分 | |||
F2-29 | 未接入质量检测监管平台,未落实信息化管理要求的,未按要求及时上传检测数据、上报检测信息的 | 每次扣10分 | |||
F2-30 | 未落实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质量检测监管措施的 | 每次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F2-31 | 对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或绝不执行的 | 每次扣15分 | |||
F2-32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质量检测工作结束后半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每个项目扣15分 | 建设单位文书 | 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