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到期失效
JMBG2021013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水利局
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
工资保证金可以现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也可以选择银行保函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方式替代。我市鼓励通过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方式代替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缴存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施工合同总价的3%,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同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多项工程的,累计缴存的保证金总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
对缴存前在我市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为5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提高缴存比例,增幅为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增幅为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三、统一文书样本
为便于实际操作,我们编制了《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五方协议》《工资保证金现金提取函》《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提取意见书》《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申请》《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通知书》《工资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等7份操作文书样本(附件),供参考应用。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江劳保〔2006〕645号)和《关于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江人社〔2012〕5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0号)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水利局
2021年5月10日
咨询电话:383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