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0061
关于印发《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建【2021】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5日
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江府办函〔2017〕90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配建房屋管理,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健全分工清晰、责任明确的配建房屋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方案适用于我市出让商住地块采用“最高限价+承诺配建住宅建筑面积”竞买方式产生的配建房屋的规划、建设、接收及后续管理(管理规程详见附件1)。配建房屋属于政府资产,包括住宅、配套车位(不含人防车位)和商服等建筑物,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在属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名下。
三、房屋用途
(一)配建住宅优先用于人才住房,可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无偿赠与、配售或配租。配建车位可由接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优先满足人才和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前提下出租或出售。
(二)可用于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源。
(三)可用于符合政策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四)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用途。
四、人才住房管理规定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流通周转和以本套住房办理抵押(用于购买该住房的公积金及商业按揭贷款除外);配租的人才住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配售配租流程详见附件2)。
五、责任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配建房屋的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制定配建房屋移交装修标准;确定配建房屋的用途和户型面积范围,会同人才工作部门制定人才住房的年度配售配租使用计划,制定配售配租人才住房使用、处分、腾退等具体操作规则,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指导接收单位拟定配售配租人才住房的租金和销售基准价格;指导和监督配建房屋的运营和管理工作。负责接收和管理符合政策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
(二)人才工作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指导、考核督查配建房屋用于人才住房配售配租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配合房屋接收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时)做好配建房屋移交、管理所需资金安排。如:配建房屋移交接收误差结算时的资金、移交接收或配售配租时应缴税费,以及未配售配租时所产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费等资金。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符合配售配租条件的人才资格审核工作。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土地出让公告中配建房屋的相关内容;在批准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规划条件核实时审核是否符合配建要求;依申请人申请,将配售人才住房的产权限制转让信息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属地配建房屋交由国有企业接收的具体单位,协调国有企业接收单位签订配建协议(详见附件3),抽签选定配建房屋和办理配建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负责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源的接收和管理。
(七)税务部门:负责制定配建房屋在土地出让和移交环节的税收指引。
(八)配建房屋接收单位:负责配建房屋的实物和产权接收(含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加强闲置资产管理,做好配建房屋后续分配、使用等工作。市本级商住用地产生的配建房屋的接收单位为江门市市区公房管理中心,各市(区)商住用地产生的配建房屋的接收单位由各市(区)政府确定。
(九)各市(区)政府: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属地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资格。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负责落实属地配建房屋的接收、用于人才住房的配售配租;指导和监督属地配建房屋的运营管理工作;制定属地人才住房的年度配售配租计划,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其他单位:根据职能做好配建房屋建设移交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原则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结合实施人才是第一资源战略,充分利用好配建房屋,进一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二)敢于担当,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敢于担当,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做好配建房屋的用地出让、规划、建设、接收及后续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公平公正,平等协商。对土地出让竞买规则,配建房屋建设、装修标准、移交等要求,须在出让公告时作出约定,未尽事宜须在配建协议中详细约定,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诚信。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方案印发前的配建房屋如未移交、登记的,可按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附件:1.配建房屋管理规程
咨询电话:383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