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到期失效
JMBG2020051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水利局关于
印发《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水利局
2020年11月2日
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建筑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发挥建筑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支撑作用,现结合实际,提出工作措施如下:
一、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支持有条件的市(区)进行建筑业总部经济试点,加大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其具备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公司迁入我市,培育建筑业总部企业形态,指导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申报认定总部企业,并按我市现行总部经济政策对经认定的企业进行奖励。
二、支持企业参与项目建设
进一步推进落实《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鼓励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和能力的民营企业加强与国有大型总承包企业合作,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建设单位支持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优先选择我市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进行合法分包。对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10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的,给予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价(以开票金额为准)千分之五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相应工程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总额。
三、探索资质“放管服”
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我省的资质许可,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且信用良好,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直接核准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继续探索对我市信用良好企业的资质“放管服”改革举措。引导和支持建筑企业资质增项,加快公路、水利、港口与航道等领域三级资质联合审批。
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我市建筑企业资质晋升,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我市落户的二级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给予企业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对我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30%、20%的奖励,企业自首次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迁出我市的,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对外地企业承建的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引导施工企业在江门市成立二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全额缴纳增值税,按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承接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上述在我市成立二级独立核算分公司、全额缴纳增值税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条件的外地企业,给予企业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对我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30%、20%的奖励。
五、发展建筑业平台经济
支持建设完善包括材料采购、劳务用工服务、工程设备租赁、供应链金融服务等在内的建筑业集中采购平台,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节约企业成本,规范企业运营,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力。
六、强化金融扶持
继续深化与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大“民工惠”等产品对我市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授信额度,解决建筑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支持金融机构为承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筑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七、支持质量创优和科技创新
支持建筑企业发扬工匠精神,创建优质工程项目,对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或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水利优质工程大禹奖的,在项目属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市本级财政另行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设置上述国家级奖项的创优条款,并按约定给予承包方奖励,以“优质优价”形式促进工程安全质量的提升。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并在用地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
八、加强建筑人才队伍建设
对晋升副高、正高级职称的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建筑企业就业的,对我市建筑企业从市外、国外每引进一名属于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且在江门工作满一年、符合条件的,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支持我市技工院校、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建立建筑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基地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如上述机构属于非营利机构,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件的规定,该补贴收入免税。搭建建筑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建筑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全链条服务,不断提升建筑企业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我市非上市建筑企业授予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财税〔2016〕101号通知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九、培育品牌集团企业
支持我市民营建筑企业与我市国有资金控股的建工类集团合作,以“大手牵小手”形式参与市场竞争。
十、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
在江海区试点工作基础上,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市(区)开展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本措施涉及的对建筑业企业的奖励内容,除第四条中“二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及第七条涉及的市外企业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凡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年度各项奖励政策。
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资金,除第七条中的“另行奖励”外,按照项目归属或企业注册地区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且奖励内容与市内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申请。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措施内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订落实清单,并定期评估完善,保障实效。在文件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本措施的奖励内容,有效期满后兑现期相应顺延。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