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业务指南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应指定经办人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一、 单位缴存登记
(一)申请条件: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及提供单位经办人信息。
(二)办理材料:
1.《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 单位设立的材料原件(党政机关提供设立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还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注:新设立的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开立个人账户的,请同时提供《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开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职工在我市未开立个人账户的,业务类型为“新增开户”。职工已在我市开立个人账户的,请办妥个人账户封存和转出手续后再办理启封及调整手续。
二、个人账户设立
(一)申请条件: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二)办理材料: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开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注:职工在我市未开立个人账户的,业务类型为“新增开户”。职工已在我市开立个人账户的,请办妥个人账户封存和转出手续后再办理启封及调整手续。
三、个人账户启封
(一)申请条件:
职工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的,应办理启封手续。
(二)办理材料: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个人账户封存
(一)申请条件: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中断工资关系的,应办理封存手续。
(二)办理材料: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注:单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职工才能办理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五、年度缴存调整
(一)申请条件:
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在规定的范围内每年为职工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调整时间由公积金中心对外公告。
(二)办理材料: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注:1. 公积金中心核定缴存调整事项后,缴存单位和职工应计算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应缴存额的差额,及时补缴;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3.当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不参加当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4.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单位应根据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填报,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当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不得在不符合实际工资情况下以缴存基数下限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补缴
(一)申请条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或新调入的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2.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调整需补缴住房公积金;3.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材料: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其他特殊情况需补缴的,经办人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材料原件。
注:1.单位少缴、漏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业务类型为“漏缴补缴”;
2.单位在年度缴存调整期内少缴的,业务类型为“缴存调整补缴”;
3.单位因错账需要补缴的,业务类型为“错账补缴”;
4.公积金中心责令缴存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类型为“催缴补缴”。
七、账户转移
转移类型有账户合并、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一)账户合并:职工在我市存在2个或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办理合并手续。
1.申请条件:
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状态为封存,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状态为正常或封存。
2.办理材料:
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提供经公证机构或其他法定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同城转移: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均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转移。
1.申请条件:
职工工作发生变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应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办理材料:
(1)个人转移:《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提供经公证机构或其他法定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2)集体转移:《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委托书》、《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注:①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办理同城转移时原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无须终止;
②转移完成后请及时办理启封及调整手续。
(三)异地转移: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其中一方不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转移。
1.申请条件:
异地转入:职工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
异地转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可向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在我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外市。2.办理材料:
(1)个人转移:《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提供经公证机构或其他法定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2)集体转移:《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加盖单位印章)、《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八、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一)单位账户信息变更
1.申请条件: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办理材料: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材料。
注:变更单位缴存比例、联系方式等非关键性信息的,无需提供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材料。
(二)单位经办人变更
1.申请条件:
单位经办人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2.办理材料: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注:如缴存单位没有登记单位经办人信息的,需同时填写《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三)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1.申请条件:
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变更手续。
2.办理材料: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如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注:本业务应由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办理。涉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除一般性信息变更(身份证号码升位、姓名中仅有1个字需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字属于谐音、形近、繁简体替换关系的、身份证号码中仅有1个数字需要变更等)外,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场办理。
九、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一)申请条件: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授权经办人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及转移手续后,再办理缴存登记注销。
(二)办理材料: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申请表》、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材料原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十、开具缴存证明
(一)开具职工缴存证明
1.申请条件: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或委托单位经办人申请开具缴存证明。
2.办理材料:
本人身份证件。如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提供经公证机构或其他法定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开具单位缴存证明
1.申请条件: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并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申请开具缴存情况(守法)证明。
2.办理材料:
开具缴存证明的申请、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明细、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十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一)申请条件:
单位因连续三年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二)办理材料: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和公示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材料)。
注: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
十二、开通网上业务
(一)申请条件:
单位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材料: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申请表》、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注:①单位通过线上渠道可查询单位和个人缴存信息,开具单位缴存证明,申报单位汇缴、变更单位信息、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补缴、年度缴存调整、同城转移、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注销单位缴存登记等业务。
②注销网上业务需再次提供以上材料办理。
十三、托收业务
(一)申请条件:
单位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材料: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委托划款缴存协议》(一式三份)、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注:托收类型有主动托收和定期托收。
主动托收是指单位经办人在线上服务渠道主动发起汇补缴托收结算,汇补缴资金从缴存单位付款账户划入公积金归集账户,公积金中心负责将资金分配到缴存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主动托收业务的,需同时开通单位网上业务。
定期托收是指公积金中心每月13日或23日在缴存单位付款账户扣划汇缴资金并将资金分配到缴存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单位应在每月12日前(选择每月13日定期托收的)或22日前(选择每月23日定期托收的)通过线上或线下服务渠道完成本单位的缴存变更手续,并确保付款账户余额充足。
温馨提示:
1.凡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指文件或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印章。
2.相关表格请在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频道下载(http://www.sd-xs.com/bmpd/jmszfhcxjsj),办理业务时,同时提供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
办理流程
一、柜台办
(办理地址详见“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承办银行网点”二维码)
(一)单位缴存登记、年度缴存调整、补缴、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开具单位缴存证明、开通/注销网上业务
单位经办人提供办理材料→银行受理并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公积金中心3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个人账户设立、个人账户启封、个人账户封存、单位经办人变更
单位经办人提供办理材料→银行审批并打印业务受理回执
(三)账户合并、同城转移、开具职工缴存证明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提供办理材料→银行审批并打印业务受理回执
(四)异地转移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提供异地转入的材料→银行受理→公积金中心审批并反馈至异地中心→异地中心转账→公积金中心办结并进行异地转入补缴
(五)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职工或单位经办人提供办理材料(特殊情况同时到场)→银行受理并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公积金中心3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单位经办人提供办理材料→银行受理→公积金中心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七)托收业务
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打印托收协议→单位签订托收协议→银行受理→公积金中心3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线上办
(服务事项详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线上办理渠道表”)
(一)单位缴存登记
单位经办人登录“一网通办”网站(http://qykb.gdzwfw.gov.cn/qcdzhdj/),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新办企业(尚无营业执照)”或"已有企业(已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其他业务)"办理单位开户登记,无需提供办理材料,公积金中心即时办结。
(二)个人账户设立、个人账户启封、个人账户封存、年度缴存调整、同城转移、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变更单位缴存比例、联系方式、单位经办人等非关键性信息)、汇缴业务(含托收汇缴)
单位经办人线上渠道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无需提供办理材料,公积金中心即时办结。
(三)补缴
单位经办人线上渠道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无需提供办理材料,公积金中心3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变更职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开具单位缴存证明
单位经办人线上渠道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并提供相关办理材料,公积金中心3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账户合并、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变更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之外的非关键信息)、开具职工缴存证明
职工线上渠道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无需提供办理材料,公积金中心即时办结。
(六)异地转移
职工线上渠道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无需提供办理材料,公积金中心即时办结并反馈至异地中心,异地中心转账后公积金中心办结并进行异地转入补缴。
(七)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单位经办人线上渠道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并提供相关办理材料,公积金中心10个工作日审批。
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