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转给你们,请联同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现行《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江医保发〔2023〕109号)自《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2.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3.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受理表格(2024年版)
4.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指南(2024年版)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