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96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3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布江门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对省医保局公布的“取卵术”等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江门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定价表》,表中项目价格为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政府最高指导价)。同时,废止“经腹腔镜取卵术”等24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修订“睾丸阴茎海绵体穿刺术”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加强项目价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应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属地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江门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