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2号)(以下简称《新增办法》)等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新增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材料》(《新增办法》附件1),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负责对属地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把关后报市医保局。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核,及时退回并知申报单位: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申报材料不完整;
3.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4.不符合填写规范;
5.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送;
6.其他不符合《新增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医疗机构应在2024年9月30日前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原则上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于2024年10月10日前收集属地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并报送市医保局。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