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护理费”等173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20100003 Ⅰ级护理”等173个新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维护,确保按时顺利实施;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要指导属地医疗机构做好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落地工作,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护理费”等173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