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支付有关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2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4 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3 号,以下简称《诊疗目录》)、《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门诊诊查费等支付标准的通知》(江医保发〔2021〕8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2 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23〕12号)规定,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和住院床位费、诊查费支付标准明确如下:
一、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对于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个人自付10%的费用,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自付部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符合条件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按照医保目录内乙类药品标准执行。
二、医用耗材个人自付比例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各种人造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内固定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人工耳蜗等),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15%,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50%。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其它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单价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15%,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30%。
三、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一)《诊疗目录》中“备注”栏标有“○”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为10%。
(二)《诊疗目录》中,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等临床诊疗类“备注”栏标有“○”的项目(除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外),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15%,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
(三)《诊疗目录》中,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核医学、放射治疗等医技诊疗类“备注”栏标有“○”的项目,以及其它类别(如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等)“备注”栏标有“○”的项目,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15%,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30%。
四、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普通病房床位费”的支付标准,统一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病房 A 级双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执行;“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门急诊观察床位费”的支付标准分别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应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按参保人出院日期支付标准和住院天数计算。
五、诊查费支付标准
“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网上就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的支付标准统一按县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执行。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