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关于实施江门市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关于六岁以下儿童临床诊疗项目加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7〕4431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18〕1232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江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二、实施说明
(一)增加“静脉采血”等529项六岁(含)以下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调整后,我市共有530项六岁(含)以下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详见附件),为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该项目的最高价格。
(二)六岁(含)以下儿童是指六周岁以下(含生日当天,即年龄≦6岁);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
(三)六岁(含)以下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应设置有显著标识,在收费编码后面加大写字母“E”予以区分。
(四)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将加收政策落实到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加收政策仅限于六岁(含)以下的儿童。
(二)请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时间起执行。
附件:江门市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表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4日
(咨询电话:0750-399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