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解读|《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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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BG2021042
江医保发〔2021〕9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3号)规定,我局制定了“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同步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以及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精神病(重性精神疾病除外)门诊特定病种支付范围。具备相关诊疗项目范围(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精神康复专业、临床心理专业等)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心理治疗”诊疗项目费用。
本通知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江门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
注:“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应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
(联系方式:医药服务管理科,联系方式:3992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