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度医保经办评审和监督检查辅助服务项目。
二、项目内容
(一)组建专家库
供应商根据经办服务内容,组建评估专家库,包含但不限于医疗卫生、药品、财务、信息等专家,原则上医疗专家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以实际情况而定,供应商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专家配合市医保中心完成医保经办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完成相关检查报告撰写工作。供应商在开展上述服务项目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违规或违法情况,应及时协助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处理,并按时保质地向采购方提交检查报告,包括开展服务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评估存在问题、应对措施建议等内容,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抽取专家协助参保人入住家庭病床、老年病区申请辅助审核、家庭病床与老年病区互转辅助审核。
2.定点医药机构辅助评审: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抽取专家开展辅助评审工作,根据我方要求安排车辆。
3.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评辅助检查:
(1)集中抽检可疑病历;
(2)对每间有提供住院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辅助检查;
(3)对每间有提供门诊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辅助检查并抽检可疑处方。
4.日常稽核辅助检查:根据基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上级工作安排、举报、投诉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协议管理日常检查,抽取专家配合检查,核查不合理收费、不合理诊疗、进销存等违规问题。
5.专项辅助检查。
(三)其他服务
1.按规定支付专家评审服务费,原则上按规定支付专家评审服务费,不低于600元/天/人。
2.通过专家库聘请专家开展评审工作,能提供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交通保障,指定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负责分析梳理数据、收集资料及跟踪落实专家评审工作;
3.每次专家给出评审意见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收集评审资料报采购方;
4.对现有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后续有新增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实际情况开展相关辅助检查工作。
5.接到采购方口头或书面通知后,供应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专家评审工作。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执行的,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已发生的服务费用按既定结算方式支付,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服务期限
1年(具体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四、供应商资质要求
提供医保经办评审和监督检查辅助服务项目的供应商应具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配备一定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工作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ssl.6aas.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五)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六)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七)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八)前3年内或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无非正常退出承接我市购买服务项目的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供应商投标文件要求
(一)投标人须按各项目采购本公告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提供投标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采购公告给出格式的,各投标人必须依给定的格式制作;未给出格式的,各投标人可自行设计格式。本方案所列各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将不被接受。投标人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内或合同期限内投标的单价及总价固定不变。投标人如对相关招标项目报价,即表示认可招标人提出的全部要求,且不可撤回。否则,该投标人在一年内不得参与招标人组织的任何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必须满足于(但不限于)招标人提出的采购需求。
(二)投标文件的装订和密封。各项目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每一份副本应分别装订。装订应采用普通订书机装订或胶装,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由此造成松散、脱落的,后果由报价投标人自负。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均须密封在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标注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人名称,封口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六、确定中选供应商
为了更好服务广大群众,提升群众满意度,避免只唯价格论,采购方成立遴选小组,遴选小组将根据服务单位资质、团队专业能力等因素,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项目采购金额以及结算方式
本次项目经费总预算30.91万元(具体结算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
八、服务要求及违约责任
(一)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全体成员签署《检查组人员保密承诺书》。
(二)检查工作保证定性和定量并重。
(三)各检查组所需数据由信息组组长归口管理,评估后交办工程师提取。
(四)检查过程中财务组组长、病历组组长、现场组组长配备执法记录仪。
(五)检查过程中提取的证据材料分类整理,结束时统一移交市医保中心,做好证据提取及笔录制作。
(六)做好每日工作总结并报送每个工作组组长。
(七)辅助检查结束,所有电子数据移交市医保中心后必须删除,不得私自留存。
(八)统一的佩戴工作证。
(九)各组人员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采购方报告。
(十)在辅助检查过程中注意语言和态度。
(十一)未经采购方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宣传。
九、提供材料
根据评分标准提供相关材料重点提供:
(一)报价材料。
(二)单位资质情况。
(三)拟安排的服务团队专业水平、服务人员配置情况等材料:
1.近三年参与同类项目情况,取得的荣誉或成果等;
2.配置服务人员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等。
(四)系统对接情况:近三年与本地社保医保系统对接情况,对接良好稳定,系统使用熟悉。
(五)单位设施水平:行驶证或租车合同等佐证材料。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十、其他事项
(一)本招标公告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二)投标供应商不少于1家且经评审合格,则该采购项目正常进行;投标供应商未达到开标规定的或经评审没有合格供应商的,招标人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置和发布公告。
(三)招标人向报价供应商提供的有关供货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供报价供应商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报价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投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供应商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四)成交供应商不得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报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午8:30-12:00、14:30-17:30)。逾期递交的报价文件将不被接受。
(六)递交报价文件地点: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0号7楼。(江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十一、采购方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江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0号7楼。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750-3992263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