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现将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委托机关)委托江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含蓬江分中心、江海分中心、新会分中心,受委托组织)行使部分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内容
(一)普法宣传权。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医疗保障参保人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的宣传工作;
(二)行政检查权。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医疗保障参保人遵守医疗保障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即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三)纠正违法权。依法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反医疗保障法规政策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组织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辖区范围内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期限
自2024年4月2日起生效。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