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2024年江门市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现场监督检查辅助服务项目。
二、实施时间
2024年4月至12月。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方需提供对定点医疗机构(约282家)的现场监督检查辅助服务,主要是收集分析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基金使用有关规定情况、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情况等服务。
(二)服务方需提供对定点零售药店(约1640家)的现场监督检查辅助服务,主要是收集分析执行医保基金使用有关规定情况等规范情况、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情况等服务。
(三)服务方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抽查的辅助服务,主要是提供检查用车、聘请专家、食宿等辅助服务。
(四)服务方应主动联系市各级医保部门定期更新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各级医保部门要在定点医药机构新增一个月内及时提供给服务方。
(五)服务方在开展上述服务项目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违规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送属地医保部门处理,并每月定期向采购方提交阶段性报告,包括开展服务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评估存在问题、应对措施建议等内容。
(六)服务方应当在服务完成后,在剩余项目经费支付前向我局提交一份数据准确、内容详实的结题报告。
四、服务方资格要求
(一)服务方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服务方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生育保险经办项目经验;
(三)有在省内地级市成功开展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现场检查服务的经验。
五、项目投标最高限价
此次项目投标最高限价为11万元,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六、项目合同款支付方式
项目费用采用分期支付办法,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签约金额的80%,同时成交供应商需提供等额正式发票;待项目完成,且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1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剩余的合同签约金额,同时成交供应商需提供等额正式发票。若有异议,则协商进行结算。
本项目采用财政资金,采购人在上述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因采购人、成交供应商、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等原因导致的支付延迟,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提供材料
投标供应商根据资质要求和评分标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供应商资质情况;
(二)投标报价单;
(三)拟安排的服务团队成员资质情况、专业方向、取得的成果或荣誉等材料;
(四)项目合同草案;
(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投标响应文件必须提供1份正本2份副本,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密封,密封袋需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供应商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八、验收方式
在完成服务内容后的5个工作日内,服务方可提出验收申请。服务方提出验收申请前,应至少完成并提供采购方认可的相关资料,同时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服务方已完成相关服务;
(二)服务方提供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现场检查、取证服务以及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抽查辅助服务的完成情况,并经采购方审核同意;提交的有关验收材料经采购方核定后方可进行项目验收。
九、违约责任
服务方须对采购方任何有关的资料保密,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服务方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则终止合同,赔付采购方全部项目支付资金:
(一)不接受采购方的监管;
(二)服务态度恶劣,给采购方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没有按照采购方要求的数量、质量、时间和内容完成服务,经双方协调还是不能按时完成;
(四)中选后将服务项目外包其他单位;
(五)不服从采购方对数据安全的管理要求,未经采购方同意,直接或间接以告知、公布、发布或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本项目的有关数据。
十、采购方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8号9楼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750-3992985
十一、公告时间
有效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27日(3个工作日),截止后不再受理报名。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