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在这个特别的节日,江门医保送上特别的祝福!
一起来看看女性在基本医疗、生育待遇方面有哪些权益保障?
一、医疗待遇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女性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时,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的妇女可享受包括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个人账户等待遇。
职工医保住院待遇如下: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如下:
参加居民医保的妇女可享受包括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等待遇。
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如下: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如下:
具体待遇标准详见:http://www.sd-xs.com/bmpd/jmsylbzj/zwgk/zcfg/bjwj/content/post_2996448.html
二、生育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加居民医保的孕产妇(按规定应由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但单位未参保缴费人员除外)享受住院分娩和终止妊娠医疗费用待遇,由基金按居民医保住院(含大病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生育津贴待遇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如下: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