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坚持把关心下一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紧紧立足职能职责,从完善医保政策、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加大医疗救助等多个方面综合施策,全力为青少年做好事解难题办实事。
一是全力落实未成年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新生儿可年度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出生次月1日起,6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其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6个月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异地务工人员学龄前子女、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各类全日制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可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由政府全额资助,个人免缴费。
二是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含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4万元提高至54万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0%;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65%;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城乡居民医保未成年参保人大病保险享受待遇倾斜政策。全市执行省统一的门诊特定病种范围,进一步扩大门诊特定病种至57种,覆盖小儿脑性瘫痪、儿童孤独症、血友病等。并将城乡居民医保门特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至70%。未成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还可选定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三是持续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统一全市医疗救助待遇水平,实现“同城同待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目标的落实。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医疗救助比例为9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医疗救助比例为10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低收入家庭成员医疗救助比例为80%,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比例为70%,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对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在2000元或以上的,给予其自负医疗费用80%的二次医疗救助,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
(市医保局办公室采编)